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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沐浴的尴尬

2007-01-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65岁的于老太去年2月8日在一家沐浴休闲中心洗澡时,摔倒骨折,入院治疗20多天。于老太向沐浴休闲中心提出了索赔要求,但未被接受。她只得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852.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室内张贴的“后果自负”告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原告明知自己左腿有伤,而在

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至浴室洗澡,也存在过失。一审判决:被告沐浴休闲中心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8574.08元。

此事件发生后不久,上海部分公共浴室张贴出告示:年满70岁或行动不便的老人洗澡时,必须有人陪浴。即要么有家属陪同,要么付一定费用购买“助浴”服务项目。

但这告示对一些独居、孤寡及经济条件不宽裕的老人来说,却在无形中设置了一道“障碍”。他们中有的子女不在身边,要找个陪浴的亲戚也很难;有的手头紧巴巴,根本不可能花十几元甚至二十多元请人来助浴。

淮海中路街道曾尝试利用目前一支30人的“为老服务员”队伍,和部分志愿者共同来承担起“助浴”的任务。但每人一天顶多为四五个老人助浴,面对大量的需求,实在是杯水车薪。(《文汇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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