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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2007-03-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孙宪忠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专家表示,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光明日报》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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