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6日早晨,北京市民李志君开着四轮农用车外出,在一个村口撞上了刘某驾驶的小三轮,刘某当场腿骨骨折、上臂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交通队认定,李志君对事故负全责。2006年1月23日,门头沟法院判决李志君赔偿刘某医疗费等7.8万元,并向李志君送达了判决书。
执行法官问李志君什么时候赔钱,李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执行能力却不履行法院判决,并且情节严重。我国刑法规定“拒执罪”的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青年报》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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