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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严惩侵权者

2007-05-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未经授权,复制、传播、展出拥有版权的音像制品,将面临联邦法律的民事或刑事惩罚。刑事侵权将受到联邦调查局(FBI)的调查,构成重罪者,最高将面临入狱5年或25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处的惩罚。”

经常看美国电影的人对这段警告肯定不陌生,美国的DVD光盘、录像带等音像制品都在最开头放置这段“FBI警告”

,以震慑可能的盗版活动。

这绝不是唬人的把戏――如果在美国电影院偷录电影一旦被发现,即适用于上述刑罚。对于出售盗版制品的商店,当事人最重可被处以5年监禁并被重罚,罚款额度足以使商店破产。

在侵权调查中,FBI凭借其强大的信息收集系统和无所不在的调查网络,扮演了重要角色。此外,美国与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调查有关的机构众多,如商务部专门设有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美国海关则是打击侵权的一道重要防线。

为适应时代发展,美国这些年来不断修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动已经成为美国法律制度中最活跃的部分。例如,与互联网及个人电脑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成为近几年来美国的关注重点,通过互联网上传、下载音像制品,在美国都被视为犯罪行为。

美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托马斯・菲尔德在其新近出版的著作中指出:“(美国等国)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是因为它们知道这将促进经济增长,鼓励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自己国家的全体民众提供了新的工作岗位并创造了机会”。菲尔德认为,美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帮助它吸引了来自其他国家的高端人才。(《科技日报》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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