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婚内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收入被视为共同所有,但在“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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