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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赔款改厂名,不行

2007-08-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农民工蓝家勇在成都银龙家具厂担任开料工。2005年10月28日,当蓝家勇进行开料工作时,飞旋的锯片将他的右手大拇指指尖撕裂,指盖扯脱。经鉴定,为九级工伤。后经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家具厂应赔偿蓝家勇伤残赔偿、补助金等共计2.9万余元。

但该家具厂在支付了6000多元的赔偿后,就没了

下文。等到蓝家勇再找到该厂时,发现厂名已经更换成“明贵家具厂”,厂内的生产主管以“此厂非彼厂”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赔偿责任。

日前,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确认,该家具厂与银龙家具厂为同一老板,遂对其进行了强制执行,蓝家勇获得了全部工伤赔偿金。(《工人日报》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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