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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不能止于道歉

2007-09-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深圳日前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严重失职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令群众怨声不绝,影响恶劣。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仅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

并使14049人丧命、2033人严重伤残。迅速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行政责任体系,是各级政府取信于民的迫切需要。深圳的做法值得肯定。

然而令笔者担心的是,这是否又会像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施行的“问责制”一样,流于“问”而不施“责”,随便召开一两次新闻发布会、在媒体上刊登一两则道歉书,就可以免责而大事化无了。

在深圳新规中,对失职行为的认定工作,由政府部门“自我发现”,只字未提人民群众,是这一新规的缺憾所在。 (《中华工商时报》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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