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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聘“熊猫烧香”主犯说明什么

2007-09-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9月24日,“熊猫烧香”案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出示了一份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请他担任公司的技术总监。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其加入(见9月25日《长江商报》)。

单从技术上讲,“熊猫烧香”的制作者无疑是一个

人才。据统计,到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而《瑞星2006安全报告》更是将“熊猫烧香”列为十大病毒之首。这个带有负面评价的排行折射了“熊猫烧香”的危害,以及其制作者的不凡实力。也许,这正是一些网络公司向“熊猫烧香”设计者伸出橄榄枝的原因,在他们的眼中,“熊猫烧香”是一种能力的标签。

在一个法制社会中,守法意识应该是人才的基本素质。如果没有守法意识,即使是天才也不可能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人才。所以,对于网络公司的求才若渴,我的态度是:

谨慎地欢迎。之所以欢迎,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因为一件事而否定一个人,并没有对偶尔失足的年轻人持有成见;之所以谨慎,是因为他们在表达求才的愿望时,没有顾及对法律的尊重――他们本应该在法律判决出台之后,再表现出引才的热情。否则,网络公司的表现就可能导致人们的误解,一些人难免会把此前的违法行为看作成功的成本。

任何意图在表达和实现时,都应该首先具备法律的意识,对法律充满敬畏。守法意识是一个公民应有的素养,也是一个人才应有的基本素质。身为社会单位之一的网络公司,也应该为这种意识的培养提供正面的促进作用。(《北京青年报》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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