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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

2007-11-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为: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

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新京报》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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