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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制征求意见

2007-11-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

(一)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

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四)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各界人士在11月16日前对该草案提出意见。(《光明日报》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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