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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美元缘何成了“走私品”

2007-11-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5月16日,吴某搭乘飞机前往香港。在某机场工作人员王某等人的带领下,他绕过海关行李物品查验现场,直接从机场工作人员通道出境。但在登机过桥上,吴某被海关关员截获。

经对吴某携带的旅行包进行检查,机场海关当场扣留了吴用报纸包裹的40万美元现钞。

8月2日,机场海关制发行政处罚书,认

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决定没收其超量携带的39.5万美元。吴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005年9月1日,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复议机关认为,吴某携带40万美元现钞出境,应当申领《携带证》。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查验,但其却直接从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绕过海关旅检查验现场出境,逃避了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

复议机关认为,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决定予以维持。(《上海新书报》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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