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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老总坐收非法红利谁之过

2007-11-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宁波石油阀门厂改制,厂长马安定出资49万元买下了新公司40%的股份,并当上董事长兼总经理。但这49万元中只有6万元是马的合法收入,3万元是贪污的公款,剩下的40万元是他挪用阀门厂在银行的存单质押后贷来的。2006年10月,马安定因贪污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7年。其非法所得43万元都被追回。后来,群众发现服

刑的马安定还在拿转制后的360多万元企业分红,于是再次举报。10月31日,宁波检察院督促石油阀门公司的主管单位将服刑中的马安定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61万余元的资产收益。

本案中,检察院督促阀门公司的上级单位发起民事诉讼,既避免了司法机关直接介入的越权风险,又能追回已然落入个人腰包的国有资产,算是比较务实和聪明的做法。然而,事情原本可以不必发展到这一步,非法的股权原本可以在更早的时候收回。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其中不仅包括违法所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也包括直接所得衍生的股权利益。在马安定的刑事案件中,当时只是追回了他贪污的3万元公款和挪用的40万元公款。其实,他在阀门公司的股权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应被列入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追缴马安定的股权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然而,不知道是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还是认识上的模糊,马安定非法获得的股权被办案人员遗漏了。

此案为司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办案过程中的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今后的尴尬。办案人员在与手段高明的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分子斗争时,更要小心谨慎,明察秋毫。事后的亡羊补牢纵然能减少损失,但毕竟不如在办案过程中除恶务尽、杜绝后患。 (《北京青年报》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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