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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售房合同

2008-01-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众所周知,一份规范的售房合同,必须写有房子的位置、面积和总价,以及买方什么时候付款,卖方什么时候交房,双方什么时候过户,过户时的相关税费由谁出等内容。

但是在北宋初年,售房合同上老是丢东少西,以致交房之后,纠纷不断。

太平兴国八年(983年),知开封府司录参军事赵孚向朝廷提出建议

,说过去签售房合同,都是老百姓自己弄,有的内容残缺不全,有的预设霸王条款,还有的更可恶,欺负买家不识字,居然拿旧契来蒙事,这样对公对私都不好,不如由政府出面,搞一份标准合同出来,好让老百姓有个参照。

“司录参军”是北宋前期的官职,级别比知府稍低,主抓户籍和治安,类似现在的公安局局长。这位赵局长的建议挺对路,很快就被宋太宗接受了,宋太宗果真让人搞了一份标准合同,然后诏告天下,号召大伙以后再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按着这份标准合同的格式来。

又过了一百年,宋神宗发布一道诏令,要求所有售房合同必须由政府统一印制,任何人都不得再使用私契,不然就属于非法。

宋神宗的诏令颁布以后,人们再买卖房屋,就得到县衙买张“定贴”,也就是合同的草本,先试着填一遍,交给有关人员审查,若无误,再买几张“正契”,也就是正式的合同,然后再把定贴上的内容誊写到正契上。

正契一般四张,交完税,盖完章,一张给买方,一张给卖方,一张交给商税院,一张留县衙备案。

事实证明,这套办法确实让房产交易变得规范多了,对老百姓有好处。

但也有不好的地方:买定贴和正契都要花钱。定贴一般五文一张,正契就更贵了,另外每买一次定贴,都要多交一次印花税,税率是房款的3‰到5‰。 (《新京报》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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