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的黄栋察和南阳万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由万利达公司向黄供东风金刚货车一辆,车辆单价13.5万元。黄支付定金2.5万元。
5月20日,万利达公司告知黄无该型号车可供,后经协商换车,黄发现要换的车是压库车,不同意接受。7月10日,黄栋察向万利达公司发出信函,告
11月29日,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该销售商支付黄栋察经济损失款5万元。”(《民主与法制时报》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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