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某公司职工贾某负责看护工地材料。2006年8月22日21时许,贾某离开工地到附近商店购买香烟,途中被客车撞伤,于今年1月死亡。
其间,贾某之子向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1月17日,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贾某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认定,上述行为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人民法院报》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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