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9日,一“客户”来到柳某的门市部,预订2000床棉被,但在签订合同时,对方要求柳某在枣阳建行开户并存入现金作为资金证明。9月10日,柳某在枣阳建行所属分理处办理存折和银行卡,此后,订货人借口查看柳某的存折,趁其不备进行了调包并取走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原告柳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8.12 梁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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