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而仲裁委在对经济补偿金进行裁决时,没有分段计算,存在着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市一中院依据新法撤销了争议仲裁裁定。
这是今年5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适用新法,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
(《北京青年报》8.14 李罡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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