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是合法“闪婚”还是“职业”骗婚

2008-08-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结婚8天 娇妻要求离婚分割24万元家产

吴军今年47岁,是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一家装饰门面店的老板。7年前,由于他和妻子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2007年圣诞节前夕,吴军报名参加了南京一征婚交友网站举行的相亲会。

那天,吴军到了现场一看,来的都是30岁左右的年

轻人,像他这样45岁以上的人几乎没有。吴军便选择了茶社一个没人的角落,独自低头闷闷不乐地喝着茶、吸着烟。

“先生,我可以坐一会儿吗?”突然,桌对面传来一位女士的声音,吴军抬头一看,一位长发披肩、婷婷玉立的漂亮女子站在桌前,正含情脉脉地朝他微笑。吴军一惊,忙不迭地请她入座。交谈中,吴军得知,该女子名叫汪洁,29岁,外地人,目前一个人在南京一家公司大客户部做“商务代表”,年薪比较丰厚。双方谈着谈着,都产生了好感。活动结束后,汪洁开着一辆宝马轿车把吴军送回了家。

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吴军发现汪洁在市区有两套住房,平常穿的衣服都是在南京高档商场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购买的名牌货。

今年2月中旬,汪洁从老家过完春节回到南京,满面愁容地来到吴军住处说,她的父母不愿接纳一个47岁的离异男人当女婿。吴军听后,不禁垂头丧气起来。见此,汪洁向吴军提出了一个要求:“虽然我有两套房,但我觉得我俩还是买套新房结婚吧,这样我的父母今后来南京,能住进女婿亲自买的住房里,态度就会渐渐转变,就能逐步接受你这个大龄女婿!”

吴军觉得汪洁的一席话有道理,于是将南京夫子庙附近的一套老式住房卖了110万元,用90万元在南京中央门附近买了一套装修精致的二手房,花10多万元添置了崭新的家用电器,还有几万元被汪洁拿走了,说是要给父母买点礼品,以表未来女婿的一片孝心。

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汪洁要求吴军在购房发票、房产证上,写上她和吴军两人的名字,吴军答应了。今年4月初,新房布置好,4月28日2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夫妻俩约定,到了8月份奥运会召开之际,举办一场隆重的婚礼。

然而,5月5日,临近中午12点,汪洁回到家里时,身后突然出现了一个男子。随后汪洁的一席话把吴军惊得半晌回不过神儿来:“我们两个人年龄相差悬殊,在一起生活不太现实,这是我的私人律师,他已经帮我起草好了离婚协议,你签个字吧。”

吴军一看协议,头都快炸了:汪洁要求分割他房产的一半,或者给她24万元钱。

“我俩领证才8天,昨天她还和我情意浓浓,现在为何突然像变了一个人,要和我离婚分家产?”吴军发现自己被骗了……

此时,汪洁的私人律师开口讲话了:“婚房登记在你们两人的名下,依照法律规定,这是你俩的共同财产,如果打官司,你会更吃亏,要分给汪洁房产的一半,也就是说,你至少要给她45万元。”

此后经过多轮谈判,今年6月中旬,吴军在付出5万元现金后,终于与这位女子离了婚。

美女5次“闪离”轻松分割数百万财产

吴军不甘心这样被骗,他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汪洁的底细。原来,这位打工妹自2001年在老家离婚后来到南京,7年间先后与4名南京男子结婚,而后又迅速离婚。

汪洁的第二任丈夫祝先生是南京一家外资企业的高管,和汪洁有过14个月的婚姻。离婚后,汪洁顺利分割了祝先生在南京江宁区的一套房产。

汪洁的第三任丈夫柳先生是南通市的一名建筑商。2005年10月,两人领了结婚证,柳先生给了汪洁50万元买了一辆宝马车。但在2006年2月商谈办婚礼酒席时,汪洁要柳先生将南京和南通的4套房子都加上她的名字,并要柳先生将他的个人账户和工程款以及股票,都交给她保管。柳先生一听,感觉不对,便甘愿损失八九十万元也要坚决离婚。汪洁与吴军见面时开的宝马车就是和柳先生离婚时分割得来的。

汪洁的第四任丈夫孙先生,是南京一家产业集团的中层干部。2007年1月他与汪洁结婚,当年5月,汪洁拿了他2万元钱去欧洲旅游一趟回来后,立即提出离婚要求,顺理成章地分割到了孙先生在南京黄金地段珠江路上一套40平方米的单身公寓。

无“法”惩治“合法骗婚”

汪洁通过5次离婚,“分割”了男方数百万元财产。不少人认为汪洁的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骗婚犯罪行为,强烈要求警方将其绳之以法。

然而,警方调查了汪洁的所有结婚证件、身份证件后,认为其所有的证件都是真实有效的,不符合骗婚犯罪的构成要件。此案中,汪洁与过去那种以假身份、假结婚的“放鸽子”骗婚骗财的方式不同,她利用自己漂亮的外表、真实的身份和证件,以合法登记结婚的手段“合法”分割钱财,是一种新的骗婚行为。因这样的骗婚行为有“合法的外衣”即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行为也就变成了民事法律行为,公安机关很难介入,给刑事打击增加了难度。

也有人认为,汪洁之所以能“合法”骗婚,是由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造成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在结婚登记时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办理离婚的手续也简化了,虽然更人性化,但同时也给“合法骗婚一族”提供了便利条件。

(《法制与新闻》2008年第8期 亚生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