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北京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涛的头部受伤属于工伤,但由于杨涛是自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
杨涛妻子孟女士不服,将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涛于2006年11月头顶部被击伤,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故应认定为工伤。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杨涛自杀“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错误,终审判决该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法制晚报》8.22 王巍 郭京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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