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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夫妻

2008-1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突然冒出的“妻子”

1995年,刘建华在黑龙江某农场工作时认识了当时叫“吕艳春”的吕桂珍。那时,吕艳春刚离婚,独自带着女儿在农场生活。刘建华的妻子患有类风湿疾病,身体虚弱,平时吕艳春经常帮她洗衣做饭干些家务,两家的关系十分融洽。1996年,刘建华去了趟青岛,发现

那里气候宜人,房价比较便宜,而且按照当时的政策,外地人在青岛购买房产可以迁入三个直系亲属的户口,刘建华便决定拿出积蓄在青岛买房。

刘建华在青岛买了一套两居室和一间门面房后,吕艳春便提出把那间门面房租给她开服装店。刘建华考虑到吕艳春异地创业,多有不便,很快答应下来。

1999年,刘建华举家迁到了青岛。2006年春节的时候,他找到吕艳春想要点房租钱,没想到,对方既不愿意出房租也不愿意退租,二人不欢而散。在争吵了几个月后,吕艳春竟然以妻子的身份,将他告上了法庭。

结婚证上另有其名

按照吕艳春的说法,1995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建华,二人开始交往后不久她就发现对方家中还有一个女人。对此,刘建华的解释说,那是自己卧病在床的前妻李淑珍,考虑到李淑珍的艰难处境,自己承诺过要照顾她一辈子。吕艳春想,对生病的前妻的态度足以说明刘建华是个有情有义的人。1995年底,她同意了和刘建华的婚事。几天后,刘建华带着吕艳春到20多公里外的照相馆去拍了一张结婚照,然后由他一人去登记办理了结婚证。

拿到结婚证后,吕艳春发现证件上的名字并不是吕艳春,而是吕桂珍。刘建华说,“吕艳春”这个名字不好听,所以就替她改了名。吕艳春说,从那时候起,她就正式改名叫吕桂珍。后来,她和刘建华一起在青岛买了房子,把自己和女儿,还有刘建华的儿子三个人的户口迁到了青岛。

2005年9月,吕桂珍的女儿考上了一所艺术类本科院校,急需筹集学费,刘建华突然向吕桂珍要钱,说还要把门面房租出去。由于意见不和,二人的矛盾越积越深,2006年春节,吕离家出走,5个月之后,她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婚姻户口疑点重重

吕桂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提交了她和刘建华的结婚证。可法院在调查后发现,结婚证是伪造的――不论真实情况如何,吕桂珍和刘建华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于是,吕桂珍变更了诉讼请求,她认为自己和刘建华至少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要求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

吕桂珍说,户口本可以证明自己和刘建华确实是一家子。理由是户口本上的户主是自己的名字,户口上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分别是自己的女儿和刘建华的儿子。

可是,刘建华解释,户口本上的吕桂珍并不是现在的这个吕桂珍,而是自己的妻子李淑珍。买房后,他把妻子李淑珍、儿子刘海龙和女儿刘昭君的户口迁到了青岛。但是迁的过程中三个人的名字都改了,儿子改为刘昭龙,女儿改为刘秋雪,妻子李淑珍也改成了吕桂珍,改名的目的则是保留原籍东北的户口。

一人两名难以查证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究竟“吕桂珍”指的是哪个女人,已经很难判定,因为在刘建华从东北开出的户口迁出证明上,吕桂珍的名下,身份证一栏中写着“未办”两个字。户口迁出证明上没有照片,再加上身份证未办无法对照,因此不论是李淑珍还是吕艳春,只要有户口迁出和迁入的手续,再拿上结婚证,就可以办理新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而且刘建华并不否认这些年来,他和吕桂珍存在着私情。

法院认为,刘建华和吕桂珍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至于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与分割财产无关。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即分配时按照是否出资及出资的比例来确定分配时享有的权利。

去年3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吕桂珍没有举出任何的证据证明曾经出资购买刘建华名下的两居室住宅,而有关门面房部分,她提供了一份收据;据此认定她占有该处房产50%的份额。因此两处房产归刘建华所有;刘建华支付吕桂珍513450元。

(《中国电视报》11.10 央视《经济与法》栏目提供 熊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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