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李女士才得知自己所持的奖券中了一等奖,前往商场兑奖,但商场以兑奖期限已过为由拒付奖金。李女士遂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奖奖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奖券上未注明开奖日期及领奖期限,说明商场与顾客事先对领奖日期没有约定,那么,商场事后公告的领奖期限对顾客不能生效,不能以此期限已过为由拒付奖金。最后,法院判决商场向李女士支付3000元奖金。
(《检察日报》11.22 马秀成 马秀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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