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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频发须赋权于社会监督

2009-03-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这些年来,对于煤矿安全,国家不可谓不高度重视,从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甚至为此还对地方政府一把手和主管官员实行严厉的问责制。但遗憾的是,矿难仍像一个驱之不去的恶魔,频频光顾。

要解决矿难频发的问题,必须改变现有的监管思路和模式,引入多元监督的新治理模式。

现行的安全生

产监管模式奉行的是政府中心主义思路,政府垄断了安全生产的监管,企业、社会和群众,则扮演着公共事务或灾害处理中可有可无的小角色。

以“政府中心主义”的思路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其危害是,一旦政府官员被利益关联方摆平,企业安全就会处于失控状态。原因很简单,政府垄断了企业安全的处理,在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政府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危机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行政官员与企业主分享企业利润的工具;另一方面,既然政府官员拥有主宰公共安全的权力,也就意味着他要担负绝对的责任。因此,当这种责任对他不利时,他就可能卸责,从而形成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权责不明。

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将目前的一个监管主体变成多个主体,赋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使他们由以往的被动参与到主动监督,由小伙伴变为主角。只要公民有证据表明企业管理或者政府管理出现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检查要求,国家机关就必须受理并启动检查程序。在此基础上,辅之企业履行公共义务的刚性要求,包括从企业利润中提取资金设立公共安全基金,同时发挥法律在危机事件中的预防与应对作用。

(《燕赵都市报》2.24 邓聿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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