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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桥秀”构成聚众扰乱罪?

2009-05-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21日7点多,一名叫陈富超的男子,称被开发商拖欠工程款450万元,久索无果,为躲债有家难归,携带横幅标语爬上广州交通要冲海珠桥,造成群众围观,公共交通受到严重影响,后被路过此地的66岁退休工人赖健生一把推下,造成骨折。

5月22日晚上,有关部门透露,跳桥者陈富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推人者赖

健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两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

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跳桥者陈富超进行刑事立案,值得商榷。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通常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富超为了追回他的债务,在海珠桥上表演“跳桥秀”,并且一坐就是五个小时,造成了许多人的围观,警方对交通也进行了封锁,客观上对正常公共秩序是一种妨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他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在表演“跳桥秀”,并没有纠集其他人一起上桥,他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因此,陈富超的“聚众”行为从何谈起?没有“众”又如何惩处“首要分子”?总不能一边认定陈富超是首要分子,一边又认定他本人就是众人。

警方想通过刑事手段,来遏制“跳楼秀”、“跳桥秀”,防范公共秩序受到扰乱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处理这类事情,却不能一味地求助于刑事手段,还必须考虑到这种现象多发的社会背景,更应当考虑到“罪刑法定”的原则,严格执法,避免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更大的损害。

(《北京青年报》5.26 杨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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