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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会计6年冒领“工资”473万元

2009-06-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不惑之年的“奋斗梦”

郭萍,1959年出生。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期间,虽然只是一名小小的会计员,却因做事认真得到单位领导的信任。

从1999年起,原本工作勤恳的郭萍开始为自己的下半辈子打算。郭萍所在的青少年活动中心领取工资的职工有三类,一是在

编在岗教职工;二是离退休人员;三是临时工。临时工具有很大的流动性,经常是领导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人就已经离开了。

“单位里的临时工这么多,领导也不都认识。就算是别人代领工资,也没人知道。”当发现工作中的漏洞后,她找到了自己的“发财捷径”。2000年1月,郭萍在制作职工工资发放表时,胡编了几个人名,偷偷地加在表格的不起眼位置。没多久,郭萍虚拟的这几名职工的工资顺理成章地发下来了。郭萍暗暗庆幸,原来发财是这么简单。

由于多年来就是郭萍一人把持着工资单的明细,所以每次发工资,郭萍只是口头告知出纳小赵工资总额,拒绝给小赵看工资明细表。因为郭萍资历老,所以大家对此也都网开一面,没人与她深究。

亲戚无意成“职工”

由于郭萍虚开的这些职工账户完全是凭空捏造,一旦单位有人过问,就会露出马脚,于是,她将目光转向了自己的家人。

2003年,郭萍通过母亲怂恿哥哥郭连华用他的身份证开了个银行账户。之后,郭萍还很热心地将哥哥的身份证放在自己手里,表示“我的空闲时间多,日后有什么事情,我来跑。”面对妹妹如此热心,郭连华不会想到这其中另有玄机。之后,郭萍在制作职工工资发放表时,便将“郭连华”这个名字加了进去。之后,郭萍又借了嫂子俞素云的身份证,之后活动中心就有了“俞素云”这个职工。

大意交光盘露老底

在2000年到2006年这6年时间里,郭萍通过这种移花接木的办法,神不知鬼不觉地为自己聚敛着钱财。然而在2006年5月的一天,本该是发放工资的日子,不巧正赶上郭萍外出开会,郭萍只好将存有单位职工资料的光盘交给财务处同事小赵。当小赵打开光盘,发现工资发放单上赫然显示着“郭连华”的名字时,小赵感到非常吃惊,“郭连华不是郭大姐的哥哥吗?他并不在活动中心工作,怎么也能领工资?”

接下来,小赵仔细核对了职工名单和工资发放单,发现竟有10人不在该单位的开支范围内,小赵立即将发现的情况汇报给活动中心主任韩寅生。韩寅生便让小赵继续审查,最后的结果真是触目惊心,仅一个月,郭萍就用这种手段多得“工资”25万余元!活动中心领导觉得事关重大,立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报案。

检察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发现郭萍贪污的数额远不止这25万元。

郭萍购买500万豪宅的事很快浮出水面。面对郭萍这么大手笔的置业,她的丈夫艾安军竟毫不知情。郭萍每月仅还房贷就要数万元,可她的月收入只有三千多元。直至案发,艾安军都不知道原来这座别墅价值500多万元。

案发被判15年

据郭萍的领导介绍说,作为活动中心的老会计,郭萍给人的印象很不错,工作态度严谨、周密,在报销账目上卡得很死,谁也想不到她会是个女巨贪。2007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原本在开庭前已向检察机关完全认罪的郭萍,在此时突然翻供,称自己冒领工资是单位领导授意所为,所得钱财都被单位领导拿走。

法庭上,检方根据在案证据指出,活动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对郭萍私设账户并领取巨额钱款的事实均不知情。中心领导在发现其冒领工资后,组织人员对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院认为,郭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郭萍人民币79.1万余元、美元823.54元,并查封了她在观唐花园购买的别墅。鉴于她贪污的部分赃款已追缴,对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郭萍有期徒刑15年。郭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重新受理此案,维持原判。

(《法制与新闻》2009年第5期 周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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