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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户主名义签订协议能否生效

2009-06-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一位年近80的上海老人,具有合法租赁房屋凭证。但是在我患重病住院期间,房屋动迁公司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和授权,擅自与房屋的非承租人、非租赁房屋户主以冒名顶替形式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了我租赁的房子。我想请教:这样的行为程序正当吗?这样签订的协议能否生效?

【律师解答】

:

这份动迁安置协议是无效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房拆迁时,拆迁人应当与该公房的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非经承租人委托授权,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都无权以承租人的名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房屋动迁公司与未经承租人同意并授权的非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放日报》6.1 孙洪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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