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近日出台规定,详细列举了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并界定了需追究责任的52种情形。其中规定给国有企业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将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工人日报》6.27)
[值班总编推荐] “景漂”何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向越南新任国家主席苏林致贺电
[值班总编推荐] [这些提振经济的好...
【四海文心】三评“过度娱乐化”
【详细】
“群岛哲学”视角下的个体意识与生活哲学
张蕴岭的第三次“创业”
让盲评制度科学运转起来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