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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车祸死亡父母能获赔生活费吗

2009-10-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和老伴均是退休职工。半年前,我们的独女(33岁)因车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的女儿已死,无法对父母尽赡养的义务,于是我们提起诉讼,要求车祸肇事方赔偿我们今后的生活费用。但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却以我们有高额退休工资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

律师解答】:

因为你们并不是受害人的扶养对象。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成年人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的法定条件为:一是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二是该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两方面缺一不可。虽然女儿对你们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你们因年老也已丧失劳动能力,但你们均有固定的退休收入来源,该收入能够满足你们日常生活所需,并不需要依赖女儿的生前供给。故你们不属于受害人的扶养对象,也就不能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检察日报》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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