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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应基于权利公平

2010-02-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花钱买命”、“赔钱减刑”,在一个贫富差距日渐拉大的社会里,这样的字样无疑挑动着普通老百姓那根事关公正的敏感神经。最高法2月9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

如何消除对“赔钱减刑”的顾虑

□叶祝颐

从感情人道与司法和谐的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值得肯定。但不少人仍对此举提出质疑,原因何在?

在笔者看来,原因在于,司法腐败案件屡屡曝光,公众对法官乃至对整个司法领域存在一种怀疑心态,担心“赔钱减刑”变成“花钱买刑”甚至以钱抵命的局面,降低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腐败,助长罪犯气焰,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要把“赔钱减刑”的“经”念好,需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第一,赔钱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标准必须统一、明确,避免因为标准模糊,法官放大自由裁量权,滋生司法腐败。第二,提高法官素质;纠正法官办案偏差。第三,尊重公众知情权与话语权,接受社会、媒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监督。第四,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给法官戴上“紧箍”,避免他们徇私枉法,歪曲政策善意。

跳出“对抗制思维”看“赔钱减刑”

□张俊鹏

世界刑事诉讼的传统理念是一种对抗制思维的产物。在这种思维下,人们认为当一个人犯罪后,他不仅被认为是伤害了被害人,更是损害了国家秩序和国家法律尊严,所以必须依法严惩“没商量”。这种观念更强调对罪犯的惩罚,而非社会关系的修复。

然而今天的世界,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的本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刑事诉讼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让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因而,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要体现被害人的意愿和自主权,比如在庭审中被害人有权独立发言,有权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另一方面,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提倡关爱、挽救被告人。

跳出对抗制思维看“赔钱减刑”的举措,我们很容易看到其中的合理性: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同意对被告人减刑,这充分表明在诉讼中尊重了被害人的意愿;被告人有机会在真心悔罪中得到更轻的处理,则更有利于对其的挽救;“赔钱减刑”是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当然有利于修复受损的双方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

“赔钱减刑”的关键在于能否严格执行

□乾羽

对于“赔钱减刑”,质疑者并不否认其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而是担心“赔钱减刑”的执行,即“赔钱减刑”的意义到底能否真正实现――如果法律没有被严格执行,“赔钱减刑”就可能产生负面影晌。

因此,要想让人们对“赔钱减刑”产生真正认同,除了理念的阐释之外,还需让人们看到制度得以严格执行。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以执行为条件,才能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赔钱减刑”应当有更严格限定

□李妍

最高法首次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对“赔钱减刑”走向更为公平公正的向度,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这仍然很难说,“赔钱减刑”就此能实现真正的法律公平。“赔钱减刑”之所以在公众心目中引发强烈的反弹,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赋予了富人法律豁免的特权,只要有钱,即使不是真心悔罪也能被赦免;而一个穷人即使真心悔罪,也会因拿不出补偿而被判重罪。

因此,当这样的“赔钱减刑”即使仅局限于婚姻家庭纠纷的适用范围,也极有可能引发司法腐败及不公。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一种对应的权利,来制衡“赔钱减刑”赋予富人的豁免特权。比如,对但凡实施“赔钱减刑”的案件都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由法律专业人士、普通公众等组成监督委员会,对案件是否适用“赔钱减刑”进行调查。

同时,此类案件审理也应做到司法的全程透明,不仅要向公众公开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还要对犯罪人悔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受害方与犯罪人间达成谅解等情况及时予以披露。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是否真正与犯罪人达成谅解,以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社会影响的反应,理应成为是否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只有当“赔钱减刑”处于一个公众制衡、权利公平博弈的平台上,法律才不会有失公允地成为某一方的特权。

(《中国改革报》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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