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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保姆争房产哪个赠与才算数

2010-03-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的李梅无儿无女,80多岁的她孤身一人生活,平时的饮食起居主要靠保姆照顾。

2004年8月,刘燕来到李梅家里做保姆。为了让自己老有所养,李梅想与刘燕签一份协议。2004年9月2日,李梅与刘燕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燕负责照顾李梅的日常饮食起居和生病就医,如果刘燕能完全履行为李梅养老

送终的义务,李梅就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给刘燕。9月6日,两人到南昌市第二公证处对这份协议做了公证。从那以后,刘燕就开始按照协议的约定照顾李梅。可后来,李梅和刘燕因为买墓地的事情产生了分歧,闹得很不愉快。2007年7月,李梅向刘燕支付了三年的工资,一共1.7万余元之后,刘燕就离开了李梅家。

2008年9月,程红开始照顾李梅。像当初对待刘燕一样,李梅对程红也产生了好感,又有了赠房的想法。11月17日,李梅与程红签了另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与之前的那份基本一致。这一次,她们没有对协议进行公证,只是找了一个见证人,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签好后,程红把李梅接到自己的家中共同生活。可才过了一个月,李梅就要求回家,程红也只好让她搬回去,两人就此分开。

2008年12月中旬,经由家政服务中心介绍,李梅雇用周萍做自己的保姆,并向周萍支付工资。2009年2月,李梅写下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房产留给周萍,任何人不得干涉。此后不久,李梅的病情加重,周萍在李梅病重住院期间一直细心地护理。3月11日,李梅去世,周萍则按照李梅的遗嘱和生前的意愿占有了她留给自己的房屋。

得知李梅去世,程红认为她与李梅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自己也履行了照顾李梅的义务,应该享有赠与的房产,而现在周萍占有了房屋,侵犯了她的权益,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李梅的全部房产。随后,刘燕提出自己与李梅签过遗赠扶养协议,并且经过了公证,也加入到这场官司中来了。

就这样,三个保姆拿着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为继承同一处房产争执不休。2009年9月14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判决,由程红继承房产30%的份额,周萍继承70%的份额,刘燕不享有继承权。

【法官说法】:

同样是签了遗赠扶养协议,为什么程红有份继承,刘燕却什么也没得到?一边是遗赠扶养协议,一边是遗嘱赠与,为什么程红只分到三成,周萍却能拿到七成?

这其实跟赠与的方式有关系。一个人如果想把自己的遗产赠给他人,既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赠与,也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不同的是,遗嘱是立遗嘱人自己一方面的意思,只要是真实的意愿就可以了。但遗赠扶养协议却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答应扶养别人的一方如果想要获得赠与,必须先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

刘燕和李梅自愿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而且经过了公证。但两个人不欢而散后,刘燕就没有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李梅给刘燕结算了工资,刘燕也接受了,这相当于刘燕对李梅的照顾只是保姆给雇主提供的服务,双方算是已经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刘燕无权再接受李梅的遗产。

程红和李梅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的遗赠扶养协议也是有效的,而且程红还把李梅接到自己家中照顾,可她们之间的扶养关系只维持了一个月。不过,这件事情的责任不在程红,而在李梅。是李梅自己要求回家而离开了程红,并不是程红不愿意按照协议的约定扶养李梅。因为程红已经部分履行了扶养义务,不过时间比较短,所以她只能得到李梅赠与房产的30%。

至于周萍,李梅生前曾经写下两份同样内容的遗嘱,表示要把房产留给她。这是李梅最后的真实意愿,而且在李梅病重时,是周萍在精心护理。因此周萍是李梅房产的主要受赠人,获得了70%的房产。

不同的遗嘱不能同时有效,不同的遗赠扶养协议却不一样。只要签协议的双方自愿,内容又符合法律的要求,协议就是有效的,要按照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来决定怎样享受赠与。而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时,遗赠扶养协议要优先。因为遗嘱只是在处分自己的权利,而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10年2月下 吴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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