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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工会主席被开获赔41万元

2010-03-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崔女士是外企爱奇广告公司的人事行政部经理。2008年10月底,因爱奇公司的资产和股权转让给锐德广告公司,她与锐德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职务未变,年薪14.52万元。

在锐德公司的筹备成立过程中,崔女士组建了公司工会,并经选举成为工会主席。得知这一消息后,锐德公司解除了与崔女士的劳动合同。

崔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并索赔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60万余元。

此案在庭审时,锐德公司称,公司工会是“被设立”的,直至崔女士要求给予工会主席的待遇时,公司才知道已成立了工会,感到非常震惊。而且前往北京西城区总工会调查时,才了解到在崔女士提交的设立工会的申请表上,她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字,并使用其它公司的公章,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崔女士冒充老板签名,但成立工会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他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近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该外企赔偿崔女士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等41万余元。

(《法制晚报》3.8 李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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