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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捐助》中的法律问题

2010-03-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本山的小品《捐助》是围绕一次捐款事件展开的。也就是小品中的主角钱大爷做了一次善事,向一对母子捐款3万元,可其实他的本意是捐3000元,由于对数字的理解错误,才误捐了3万元。那么,捐款的钱大爷是否可以要回多捐的2.7万元呢?

捐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归为赠与的性质。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

与只有在以下情形时才可以撤销:一是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二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三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四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析上述四种情形,由于钱大爷已经把钱给了别人,第一种情形自然不再适用。同样,第二至第四种情形也不存在,小品中的女子对钱大爷没有任何侵害行为,也没有扶养义务,更没有什么合同约定的义务要履行,至于后来提出以身相许,那是另一回事。

因此,如果按照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钱大爷是无法要回那2.7万元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案中,钱大爷的赠与行为明显非其本意,因为其本意是赠与3000元。但是钱大爷依据此条行使撤销权,举证责任比较重,他需要证明自己对捐助3万元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赠与合同能否适用这一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

总之,现实中如果发生这样的事,钱大爷要想要回多捐的钱,在我看来希望不是很大。

(《上海法治报》3.8 代宝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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