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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同意赔偿浙江车主

2010-04-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法规,终于迫使丰田章男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的市场策略。一汽丰田近日在浙江省工商局签署了一份召回汽车处理书面意见,承诺对浙江省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汽车召回赔偿在中国尚属首次。

同样作为丰田问题汽车的受害者,中国车主只能自驾至4S店

完成召回,还有可能因零件缺货而多次往返维修。而丰田对美国受害者则提供了“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

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但是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法规。

(《北京晨报》3.30 章苒 屈凌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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