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1日,黄某借给李某1万元钱,但欠条上没写明还款日期。两年后,黄某找李某要求还钱,李某不仅不还钱,还说欠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告到法院,也可以不还钱。请问,李某这样说对吗?
【律师解答】:
一般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
李某承认向黄某借了钱,且有欠条证明,李某即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黄某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内可随时主张权利。
(《法制周报》4.23 王忠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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