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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标准应更低

2010-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事实上,最高检、公安部此次出台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并不是新的。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

台的追诉标准中,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同样是5000元;而根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

但网民们对于这个规定却反响强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在有些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却没被追诉。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还有许多事实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比如一些地方纪检、检察机关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并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那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的规定更应该严格执行。按理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当然应受到惩处;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更应当打击。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低一些,比如可以考虑2000元。现在法律规定两者都是5000元的标准,已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所“照顾”了。但有些地方居然还提出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这说明执法环节的“宽松”,会反向制造立法环节的不公。

(《新京报》5.20 杨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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