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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房莫蹈经适房覆辙

2010-06-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由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游离在廉租房、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主流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中等偏下收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将主要通过“第四房”――公共租赁房的模式予以解决。

《指导意见》强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

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承租人应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对拖欠租金者,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从制度设计看,公共租赁房作为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制度本身无疑是好的。但不得不提醒的是,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告诉我们,无论多么好的初衷,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监管体系,就可能会出现腐败问题,经济适用房就是典型的例子。

目前,公共租赁房的隐忧有三:一是供应对象的开放性不够。多个城市“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受限于户籍制度,目前只有重庆和上海有限地打开了户籍篱笆,对常住人口供应。

二是供应量太小。北京今年只有50万平方米,一万多套,而北京的流动人口就有500多万。建设计划最多的是重庆,三年也只有30多万套,僧多粥少。

三是监管制度缺乏。对公共租赁房租金如何确定,如何审核,如何监管,目前尚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而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落入今天的尴尬,就是因为缺乏监管。

(《新京报》6.13 马光远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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