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厌选”情绪和候选人的出台

2003-08-10 00:00:00 来源:书摘 韶 华 我有话说

作为一个公民,或者作为一个共产党员,选举基层人民代表也好,选举基层党委委员也好,数10年来,我没有投过一次票。说来也许不可信,可这是事实。我清楚知道,并不是什么人“剥夺“了我的选举权利,也不是操办选举的单位或个人在我没有委托”代投”的情况下,代替我投了那庄严神圣的一票。对此,我都毫无怨言。原因很简单对于候选人,除了选举前发下来那么一张只有“简历”的名单外,我既不知道他(她)的能力、品德如何,也不知道他(她)当选之后,能代表我们做些什么事情。况且,我投不投票,他(她)照样会当选的。不了解候选人,随便去投票,既没有意思,也等于不负责任。选举过后,在大门口或者什么显眼的地方,贴出了当选人的名单,我看也不看。我怎么会有这种心态呢?
  
  2003年2月22日 《南方周末》刊载了一篇文章《中国选举状况报告》,回答了这个问题。
  
  此文有一部分内容,专门叙述和分析了像我这样的“厌选” 情绪,文中有言:“‘厌选’ 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它是当前选举中面对的一个最大难题。”在此,不妨列举一些我亲历选举中的一些感触,说明候选人的“出台”过程,为“厌选”情绪的产生作一个“注脚”。
  
  改革候选人出台的程序,可能是解决“厌选”情绪的一个瓶颈,一个枢纽。按照我国的选举法,候选人都是经过“协商”提出来的,这有一定的民主性。但是,是根据什么原则、政策、规章“协商”出来的?选民(党内选举是党员)并不知情。协商出来候选人之后,还要经过组织部门的考核。如果带著某种意图,或者“疑邻偷斧”式的先入为主,这种“考核”就不十分准确了。其一,同样一个人,不同的人带着不同的”意图”去”考核”,往往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其二,现在揭露出来的许多腐败官员,大多是“人民代表”或者由“代表”选举出来的官员。可见这种考核,并不值得全部相信。
  
  再说,协商出来的许多候选人,最后总要有一个“定盘子”的问题。谁来“敲定”候选人名单。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传统的原因,总是有关“一把手”决定(也可以说是“长官意志”)这个最后“定盘子”的领导人,可能是具有民主作风的,也可能是比较专断的。他了解谁多,了解谁少,他喜欢谁,不喜欢谁,就成了上不上候选名单的主要因素。
  
  我经常听人言,某某或某某长官,如果拿到基层实行真正的差额选举,可能连个工会主席都选不上,可是这些人身居高位达数年之久,耽误和做坏了多少事情?可是,他们没有一个不是“选举”出来的呀!
  
  如果说在几十年的民主生活中,我一次票也没有投过,也不:隹确。在本行业举行省级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作为会员,我还是投过几次票的。但,候选人名单的产生,和其他代表大会别无二致。选举时,在大会会场发给我一张票,按数画圈就是了。候选人是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因为对许多候选人不了解,就从前往后画。这样姓氏笔画多的候选人就吃亏了。在知名的候选人中,有自己拥护的,有自己反对的,可以画圈或者画X。按应当选“定额”画够圈圈完事。对大多数自己不了解的候选人,没有理由给人家画X,只好画圈。在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我还当过一次“总监票人”。计票结果反而是许多并不知名的人得票较多。
  
  我们这个行业最近召开的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更有点奇怪:选举前,候选人对会员代表一直保密。代表们互相询问:“都谁是候选人?”“不知道。”一直等发下选票,我们这些代表才知道候选人是谁。看到这个名单,马上要画圈,如果允许大会发言讨论候选人,某某人当选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可是上了“名单”,就当选无疑了。这种“选前保密”,实属罕见。
  
  关于候选人的产生,按我国的选举法,有10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可是,我国的国情产生了这样一种心态认为竞选是当官,当官就是有地位观念,所以自己联络推荐候选人,既违反“组织原则”,还有“非组织活动”嫌疑。串连推荐候选人的事例则有之,但成功率很小。所以,没有哪个代表愿意去找这种麻烦。
  
  按我国的选举法,在选票上你不同意某候选人的,可以另选他人(不得超过当选人总数,多出名额则视为废票)。你如果另选了不在候选名单的某人,在唱票时往往是 “XXX一票!”谁如果事后告诉该代表,是我写了你一票,对方就会责备你:“你不是出我的洋才目吗?”
  
  按照我国的选举法,应该是差额选举。各种代表会议或者各地因情况不同,差额的比例也不一样。但候选人多于当选人的百分之三十是合法的,可是在实际选举中,差额都非常之少。我参加过的一次我们行业的某次选举全国委员中,差额却只有百分之四。这就和选举法相距太远了。
  
  在选举中,还发生过这样的事例:在选举前已经 “内定”了当选人,为了实行“差额选举”,还要搞一名“配角”搞“陪选”。谁当“配角”,事前是要对本人进行一点说服工作的。请想一想,白白当一次“陪选”,落选了,岂不是让本人大煞风景!
  
  内定“主角”却没有当选,而“配角”当选的事例,媒体也有报道。到底是两人在水平上、在人民代表中的威望问题,还是代表们的 “逆反心理”,我没有进行“民意测验”,不敢擅下结论。但,这种“内定”者落选,“陪选”者当选的事例,从民主选举角度说,应该是一种进步。
  
  《嘹望》杂志最近刊文,曝光了岳阳市市长选举中一件奇事:市长候选人只有一个人,而且是等额选举,结果出人意料——落选了。于是又进行第二次选举,候选人还是那个人,”当选”了(第一次投票后“内定”当选人落选,总会按“意图”做点什么工作吧?)。第一次投票没有当选,第二次投票还是这位候选人,是什么人做的这个荒唐决定,除了“长官意志”还能作别的解释吗?违反选举法,要不要追究责任?
  
  在提名候选人方面,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央也好,省里也好,由于工作需要,或者精英人物较多,当然候选人应该多一些。可是按照选举法,中央或省级候选人的名额往往不够分配,于是就“分配”给下属地区。我也当过一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是分配给某市的名额,而且是“保证当选”的。我既没有在那个市工作过,原籍也不是那个市的人,他们不了解我,我也没有和该市市民见过面,许诺当选后对该市选民负什么责任。白白占人家一个名额,我不仅不感到光荣,还有愧疚感。干了一届,几乎没有为该市做任何事情,于是就向有关方面“请辞”了。
  
  在提出和选举人民代表时,我们很久以来就陷入了一个“误区”,就是只注重“代表性”,而不注重“从政性”。所谓“代表性”,即有各行、各界的精英代表人物 科学界、文艺界、教育界、体育界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等。注重“代表性”,好像也对,但效果不好。其实,球打得好,歌唱得好,病看得好,地种得好,科研有成果,并不见得能“从政”。
  
  这些人当了人民代表后,会发生几种情况一是每逢开人民代表大会时,他们或者在拍戏,或者在准备参加运动会,或者钻在实验室日日夜夜作试验,或者忙着其他急事,不能履行自己代表的职责,请假的时候较多。其次,即使来开会,有些代表由于对许多政治问题不熟悉,只是听听而已。有的代表数十年连任,一个提案也没有提过的例子也不少。第三,还有很重要的一种弊端一是上述这些同志,有的对“从政”没有兴趣,当不当,都无所谓。可是也有一些人,在业务上有了成绩之后,认为这是一种荣誉,不争个”代表”、”委员”什么的,誓不罢休。于是在各界内部引起矛盾的事屡有发生。再者,你当了一届“代表”,只要不出“问题”,就没有道理把他“拿”下来,所以一当就是数届代表的例子也不鲜见。业务上有了成绩,本行业给他的表彰,也就够了,何必再给“从政”的荣誉呢?当人民代表成了一种荣誉或待遇时,事物的性质和引起的后果就不很好了。我们在选举人民代表时,要在立法方面走出这个误区。
  
  在农村现在是实行“直选”了。由于我国的封建传统,“族长”往往有最高权威。过去若干年来,村支部书记也好,村长(现在叫村委会主任)也好,只要他不出“大事”,一般说都是“终身制”。当得久了,难免形成 “家长”或“族长”作风。党和政府的政策不管多么正确,到了这个“基层”,总是“变味”。为什么在基层的 “三乱”,小煤窑,小炼油厂,乱伐森林……治理之后总是“反弹”了又反弹,没有当地掌权人撑腰,借给他们几个胆子,他敢吗?新闻媒体总是叫这种现象为“地方保护主义”,我认为应该是“地方包庇主义”。人们有一个”顺口溜”说宪法大/省法大/县法大/顶不了村支书一句话。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要真正贯彻到基层难矣哉!所以对于基层干部的文化资质和任期,选举法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无论党内、政府、群团组织,选出领导人之后,在“执政”期间都有一个监督问题。在体制上,政府的监察部门,党内的纪检部门,他们都隶属同级政府和党委。监察和纪检干部的沉浮跌宕,荣辱升迁,都掌握在“一把手”的手里。监督和检查下级干部时,如果有一把手的认可,还比较容易,而监督和检查一把手,监察和纪检部门,则需要勇气和克服许多困难。这种隶属关系不可以考虑做些改革吗?
  
  在《中国选举状况报告》中还批评了一种观点,说.“关于选举和社会稳定,有一种特别流行的观念认为‘在中国搞民主选举会把社会搞乱,影响稳定’。”
  
  选上那些得民心的干部,生产发展,生活提高,民心才思定呢。凡是“上访”、“告状”最多的地方,必有当地领导干部的原因。实行真正民主选举和长官意志,哪一个更有助于社会稳定?
  
  在当前强调民主和法制的年代,又讲“开拓创新”、“与时俱进”,难道在候选人的出台方面不可以从法律方面进行一些改革吗?
  
  (摘自《北京观察》,2003年第5期)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