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小说停止出版发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合同日期的倒签并不影响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故单纯的日期倒签并不对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前后两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均系蒋女士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基本完全相同,故蒋女士无法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从两份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蒋女士收取50万元改编许可使用费、编剧费支付情况等,可以认定蒋女士通过与星格拉公司的履约行为,终止了之前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署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其对合同转让应有合理预期,加之星格拉公司证明其与花儿影视公司的转让协议已告知蒋女士,故可以认定星格拉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花儿影视公司的行为蒋女士已知晓,且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受让合同权利义务后,花儿影视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其作为原告依据相关合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赔礼道歉并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双方亦未就此种违约责任方式进行约定,法院对花儿影视公司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