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物记下的琐事
庄建 

  庄建

  生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1969年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五师独立三团屯垦戍边,劳动中是一把好手。1973年入北京大学中文系文学专业学习。1976年分配到光明日报工作至今。在记者部工作达21年,很多人听来感到费解。其中10余年在北京记者站行走,直至发现身边的同道几乎清一色地成为少男少女,遂生回到大本营“猫冬”之想。记者生涯中,光顾最多的是出版领域。

  光明日报的旗帜下,一次聚集了那么多风华正茂、朝气蓬勃的生命,在光明日报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空前绝后,那是1978年。

  那时的总编辑是杨西光,一位我们十分景仰的老革命。

  当时,以真理标准讨论为标志的思想解放运动在全国如火如荼,拨乱反正在各条战线势不可挡。光明日报迎来了她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这张办给知识分子的报纸,从来没有在知识分子的政治生活中发挥这样举足轻重的作用。知识分子把她作为知心朋友,真真切切。那时,每天群工部都有两位同志,专门拆阅群众来信,信是从全国各地发来的,发在光明日报上的许多报道,最初的线索,就是来自这里。写信来的绝大多数人,都是知识分子,他们在信中诉说自己的遭遇与苦闷,希望光明日报为他们代言,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光明日报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赢得了知识分子的信任与尊重。发行量在短短的几年中,由十几万份陡增至一百五十万份。

  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时机,驻地记者们离开了各自原来的岗位,走进了光明日报的大家庭。记者部由于这些新鲜血液的充盈,一下子兴旺起来。也是缘于这一聚集,光明日报上开始出现了这些名字:王莉华、张贻复、贾树枚、杨开民、胡羊、李蔚、陈有仁、白京兆、雷良钧、王绍雄、张国光、彭周贤、梁衡、樊云芳、孙钧、苗家生、刘飒、蔺玉堂、肖玉华、刘炳琦、李志歧、张瑞熙、卢良、陈宗立、黄冬元、谢军、李家杰、范有德……

  地方记者的第一次团聚,是1979年初的光明日报全国记者会。记得筹备会议时的心情,就像孩子盼过年,我期望着与新同事的见面。新来的记者大都未曾谋面,个别的只是在电话里有过交谈,也是十分简短,因为,部里的老记者裴国勋教导过我,打长途要事先拟稿,以免多花了报社的电话费。

  似乎从第一次全国记者会起,大家就开始使用“记者部的兄弟们”的称谓,至今没有改变。那次记者会是记者部自己办的,会务人员由部里的编辑们担任,这种方式一直延续至今。记者部的轴心人物是主任卢云,我在机动采访组时的老领导。会务组的大领班是阎百琨,记者部部里的全班人马都上了会,开会的地点在位于厂桥的中直招待所。吴力田、余传诗、我是记者部的小字辈,充当的是勤务兵的角色。安排房间的活是老阎专营,记得第一次的住房组合还留下了一段逸事。谦和的卢良和晚上鼾声如雷的陈有仁安排在一处,结果,几天会议下来,卢良在众人面前几乎虚脱,此事才得以报料。自然,从那次会议,陈有仁的待遇得以提升,数十年中,他一直享受单间待遇。

  我在记者会上的角色也是多少年一贯制。发饭票、退饭票是专职,搞记录、写简报的工作与余传诗等共同分担。记得当时的伙食八菜一汤,蛮不错,每人每天一元二角的伙食费,还要收粮票。记者们带来的是全国粮票,收起来容易,退起来难,早午晚三餐的饭钱不一样,粮票标准也不同。那些鸡零狗碎的粮票、钱款,把我折磨得不轻,一遍遍数,一遍遍算,没有计算器,也没有算盘,就像小学生在草稿纸上做算数题。没人要求我,我自觉把帐算得一清二楚,该退的伙食费,分厘不差。那时,大家的收入都不高,有百元收入就是高薪了,记者中几乎没有。“我还记得小庄跪在地上数饭票的样子”,这话,李家杰说了20年。这大概是我在记者部大家庭中留下的一个永久的工作剪影。

  我1976年到光明日报,先是在记者部的前身机动采访组工作,随后,参加了文革后恢复各地记者站的全过程,继而在记者部工作了21年。我对记者部的感情,犹如一个人对家乡,无论后来在哪个部门,对她总有一份牵挂,一份认同。回忆中的这些往事,拉拉杂杂,与记者部征稿要求的“激情岁月”似乎着不太上边,可想想记者部的岁月,带着温馨留在脑子里的尽是这些,记者部在我心中,就是一个家,过日子的琐碎,平凡中的温馨,兄弟姐妹间的亲情,属于家中的每一个人。如今,我们这些当年的小字辈也都直奔花甲,记者部最初的日子与青春年华一起只是记忆中的梦影了。但,有梦,就美丽。

 

等待了5年的判决

——《〈围城〉汇校本》纠纷案始末

  1996年岁末,沸沸扬扬5年半的《〈围城〉汇校本》(以下简称《汇校本》)著作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12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汇校人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向被侵权者钱锺书先生、人民文学出版社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终审除对《汇校本》精装本定价认定有误做了调整外,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是一个迟到的判决。旷日持久的纠纷,已耗去了受害者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走出法庭,撞击在律师陆智敏心头的是复杂的情感。作为原告钱锺书先生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此时他似乎没有多少兴奋,有的只是一种轻松。终于可以为钱老先生释去一个烦恼,还这位学贯中西的86岁学者一个公正了。走上法庭前,刚动完手术的钱老先生和因脑溢血住院的杨绛女士曾委托女儿转告:“请人民文学出版社代为处理此事。如果你们也没办法,那我们也只能任人宰割了。”这托付和无奈,像一块巨石使陆智敏感到沉重。

纠纷找到了钱锺书门上

  钱锺书的《围城》真正成为中国的大众文学,是在1990年那个冬天。现代传媒提供的机会,使钱锺书与他的《围城》通过中央电视台的黄金频道走进了千家万户。

  可是人们却不曾料到,《围城》的普及,反倒把该书的作者钱锺书送入了一座“围城”。文化市场的无序,在对《围城》一书的侵权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围城》名著身份带来的经济效益,使见利忘义者趋之若鹜。据一位钱学研究者粗略估计,自那个“围城之冬”之后,出现在全国各种书摊上的《围城》盗印本多达十余种,印数以百万计。盗版是不法书商所为,侵权者不易找,侵权事实却一目了然;一时间,续写《围城》也成为时髦,《围城之后》、《围城大结局》相继面市。就在《围城》热之中,《〈围城〉汇校本》也粉墨登场。

  1991年6月22日,正在家中的钱锺书突然收到四川文艺出版社龚明德寄来的一本名为《〈围城〉汇校本》的书。书的责任编辑龚明德在《汇校本》扉页上写道:“钱杨双老:自1980年起,我致力于中国现代文学名著版本研读,先后有若干成绩献世。去年,顿生念将钱老《围城》弄出汇校本,曾托人函示钱老。现书已出,乞支持这项吃力不讨好的造福子孙后代的做工。盼您们的信!”

  书和信的到来,给钱先生平添了几分烦恼。收信当天,他即致信人文社《围城》责编黄伊:“今天又收到一种变了花样的盗版……‘托人函示’云云,全无其事,语意暖昧,想蒙混过关;假如有此事,得我同意,何必‘现’请‘乞支持’?《出版法》(此处应为《著作权法》)公布后,想此人感到紧张,故作此补笔,向我当面撒谎。……特此奉告,随贵社处理罢。”

  享有《围城》一书专有出版权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得此信息,7月23日致函四川省版权局:汇校人胥智芬未经作者同意,擅自改动经作者核定的作品并发表,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使用权;四川文艺出版社未经我社同意,擅自出版该书,侵害了我社对《围城》一书的专有出版权。为此,人民文学出版社要求四川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行、销售,销毁该书型、版;向作者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赔偿作者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经济损失。

  可以说,对《汇校本》钱锺书和人文社的反应是迅速的,态度也十分明朗,一开始,已为这一行为明确定性:侵权行为。

  在四川省版权局的过问下,四川文艺出版社做出了答复:……我们未取得钱先生书面同意即编辑出版此书,侵害了作者权益,这是我们工作上的疏忽。……因为我们不知道钱先生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专有出版权,所以事先没征得人民文学出版社同意即出汇校本,这是我们的疏忽和失误,客观上损害了钱先生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权益。为此,我们诚恳地向钱先生和人民文学出版社赔礼道歉,请他们谅解。

  8月22日,四川文艺出版社又致函人民文学出版社:关于《〈围城〉汇校本》一书引起的版权纠纷我社相当重视;构成侵权行为,特向贵社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并对赔偿问题提出建议:按最高稿酬(每千字30元)付贵社11232元(包括印数稿酬),其中60%作为原著者钱锺书先生的稿酬,40%付贵社。最后,四川文艺出版社还表示:希望得到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谅解,我们将抱着诚恳的态度妥善解决这一纠纷。

  从这些信函上看,尽管双方在对侵权问题的认识、赔偿的具体方案等问题上,看法相去甚远,但在有一点上是共同的;《汇校本》侵害了钱先生和人文社的合法权益。

  在已有的共识上,人文社过于乐观地等待双方协商的结果,却没有估计到双方已有的共识很脆弱,根本无力推动解决这一纠纷。

走上法庭成为唯一选择

  协商在毫无进展中拖延着时间。正面战线无战事,迂回行动却动向频频。

  1991年8月13日,钱锺书致信黄伊:“得某某同志电话,告我四川文艺社派人来京,一面请一位老同志向贵社疏通,一面请某某同志向我疏通,要求‘送钱’给我‘私了’。我向某某说明此事已交贵社办理,秉公执法,我不和他们‘私’人接触。想贵社必能维护《著作权法》之尊严也。”“本月十日上海《文汇读书周报》中‘本周热门书’栏,四川之《汇校本》居第一位,想来获利不少。”

  9月30日,钱先生复信黄伊:“《汇校本》事全托贵社及吾兄与对方交涉,我当初即告对方请托说情之同志云不与对方‘私相授受’。”在补言中,钱先生再次肯定了人文社对《围城》、包括以前版本的专有出版权:“《围城》原印本虽非由贵社出版,但《围城》作为作品,已由作者正式同意贵社出版,权属贵社。原本上改动处皆属作者著作权,现既已由贵社出版,则翻印原本显系侵犯贵社之违法行为。”

  12月中旬,钱先生又信告黄伊:“接到工商银行通知,去领汇款9800余元。”当证实此款是四川文艺社汇来的《汇校本》稿费时,钱先生当即拒收。

  直至1992年2月北京亚运村全国图书订货会上,人文社惊异地发现,四川文艺社拿出来征订的《〈围城〉汇校本》,封面上已没有了“汇校本”三字,公开征订的是名为《围城》的出版物。不仅如此,人文社还得知,该书的精装本、平装本均在重印。

  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人文社派人赶往成都。结果,此人只匆匆见了社长一面,就坐上了冷板凳,无功而返。

  人文社的真诚终于变成了愤怒,4月15日,一封措辞严厉的公函发往四川文艺出版社。函中表示:“我们不得不对你社协商解决的诚意表示怀疑。”在重申了对四川文艺社侵权行为的解决条件之后,人文社要求:“请你社在一个月内对上述要求作出明确答复,否则我方将诉诸法律,并保留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四川文艺社的答复同样强硬:“钱锺书先生的稿费已开出,与贵社的事可以解决清楚,一本书而已。……如果贵社以为不可,按‘通牒信函’所云办,也可以,我们只有诚惶诚恐地等着‘对簿公堂’了。”

  事情至此,走上法庭似乎已不可避免。

一场争鸣先于法庭而至

  就在人文社决意走上法庭之际,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四川文艺社提出,《汇校本》是一部新的作品,因此,该社未侵犯人文社的专有出版权。

  按这一说法,还没走上法庭,人文社已没有了打这场官司的资格,成了局外人。

  要找回自己的权利,人文社寻求法律的支持,谁想又碰到了新问题。当代作家作品的“汇校本”,是否属于专有出版权?对此,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出言谨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专有出版权一条,只规定了‘原版、修定版和缩编本’,并未包括‘汇校本’,说‘汇校本’也属于‘专有出版权’,现时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同样,对“汇校”当代作家作品是否属于“演绎”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样未涉及。

  看来,《汇校本》的定性,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依,而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却无疑可以为完善法律提供一个实践。于是,围绕着何为‘汇校’,《汇校本》是否是‘汇校’作品,即原作品的一种演绎形式,一场引人关注的争鸣开始了。

  有关专家认为,所谓“汇校”,通常是用于古籍整理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古籍由于作者年代久远,原作散失,而社会上流传的多种版本,文字歧异,真伪难分,因而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版本进行汇校,去伪存真,求得接近原作原貌的版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列入第一章第五条十二款“整理”之中,即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以此看来,“还真”应是“汇校”最核心的内容。

  那么,《汇校本》是怎样一本书呢?从该书的出版说明中人们得知,《汇校本》是汇校者收集了1946年至1947年连载于《文艺复兴》上的《围城》初刊本、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社本、1949年3月第三次印刷本以及1980年人文社重印本之1985年8月第4次印刷本后,以初刊本《围城》作为母本(即书的正文部分),把其后出版的上海晨光版和人文版作为参照本(即书的注释汇校部分),用页末校注的方法注出后两种版本所修订的文字而印出的一本书。

  有人对《汇校本》做了详细的统计,页末加注了2000余条。其中,属于由于汉字简化而出现的同字不同字体的注释达1700余条,比如“著,定本为着”。其余,为标明作者已改正了的旧的错讹以及排版错误等。

  对于如此加工而成的《汇校本》应如何评价,众说不一。

  《汇校本》的出版者四川文艺出版社认为:“汇校”,要逐字、逐句、逐标点符号地一一对各种不同异文汇校比较,写了详细的注释文字。因此,《汇校本》实际已经属于学术性质的史料成果。”

  享有《围城》专有出版权的人民文学出版社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当代作品与古籍不同,古代作品的流传本已进入公有领域,没有专有出版权保护的问题,人们可以自由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当代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却受法律保护,人们不能随意使用。搞所谓“汇校本”,必然要翻印使用专有出版权范围内的版次,这就必须征得专有出版权享有者的同意,连作者本人也不例外,如有人愿意去比较研究作品各版次的修改情况,自可撰写文章或专著,但绝不允许借“研究”之名,翻印原作。《汇校本》没有任何创作因素,谈不上“演绎作品”,汇校的实际结果,是一字不差地复现了人文版《围城》,变相使用了原作,理应承担侵犯人文社权益的责任。如果默许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由他人或者本人随意搞出同一作品的各种“校本”变相使用,“专有出版权”就成了一句空话。

  《围城》作者钱锺书则从一开始就提出:“什么汇校本啊,这是变相的盗版嘛。要使用我的作品,也不预先征求我的意见。再说,个别排校错误,或者疏漏之处,我在再版时已经改了过来,作者有对他自己作品的修改权呀,有什么必要特别将它标明出来呢?”钱夫人杨绛先生也认为:“《三国演义》、《水浒传》、《金瓶梅》、《红楼梦》这些书,因为年代久远,有人研究这个版本,那个版本。《围城》这本书,作者和我们都活着,搞什么汇校本,没有必要。”

  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华书局编审许逸民认为,搞《围城》汇校本是对“汇校”工作的一种误解。古籍不同版本同时流传,其中错误、真伪无法辨别,才有必要拿来不同版本,辨明真伪,求得更真实的。现代作品,作者健在,本身亲手改定的就是最好的定本,再进行校勘,违背了校勘学的意义。如要搞版本研究,经作者同意,搞一个附录就足够了,以原本作底本,违背校勘学的起码常识。《汇校本》大部分校勘是无意义的,从汇校学术上看,此项汇校工作从目的、成果、底本选择上看,都是站不住脚的。

  人民出版社副总编吴道弘的看法更一针见血:《汇校本》的出版者为何要违反常识这样做呢?细一想,明白了,不这样做,就太明显了,与盗版无二。如还说《汇校本》是演绎作品,请问,其演绎了什么?《汇校本》中校出译名的演变,简繁字的差异,这谈不上学术上的校勘,作为演绎作品,没有一种创见,没有校勘成果。说《汇校本》是为学术研究服务的,《汇校本》发行10余万册,难道中国一下成了“钱学王国”了吗?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俊浩则认为,《汇校本》是“原版照印”,侵犯了人文社的专有出版权。演绎作品要是一个新东西,用途上原作品代替不了。原指两种,一是翻译作品,一是同样的表现形式,加工、改编后形成的一种原著无法代替的东西,如小说变连环画、剧本,缩编、集合作品等。对此各国著作权法无争议。现在出现了第三种,尚无定论,这就是计算机软件,其似乎与“汇校”有类似的地方。说简体字改成繁体字就是演绎作品,是站不住的。应明确,不是所有劳动都能成为作品,有创作行为的劳动,才能产生作品。《汇校本》如果不能成为演绎作品,它有的只是与《围城》著作权相当的权利。

  争鸣至此,结论已十分清晰。

参与、关注此案,各有各的思考

  80岁高龄的钱老先生不情愿地被搅入这场纷争,义正辞严:“非为争几张钞票,乃维持法律之严,道德之正也!”

  人民文学出版社去打这场官司,更有一种神圣的责任。总编陈早春说:“我们不是为《围城》打这场官司,而是为所有专有出版权,为保护一批作家的权益,这个问题影响到整个出版秩序。因为,照此做下去,侵权会危及每一个对自己作品有修改权的作家,危及每一家享有他们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

  面对这场纷争,人民出版社的老总自问:“如果毛选出版也遇到此种情况,我们怎么办?”

  50年代、60年代出版了一大批颇有影响的现代文学作品的中国青年出版社,更将“汇校本”现象视为洪水:“如果‘汇校本’的洪水过来,我们社将是一片汪洋。”

  当事人的另一方,四川文艺出版社打官司也理直气壮。《汇校本》责编龚明德认为:现在不是提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北京的人民文学出版社自从一成立,直至现今,都受着特种保护,中外文学名著几乎被这家出版社垄断,这家出版社,自以为大,实际有大量侵吞地方出版社合法权益之处;如四川文艺出版社版十卷本《巴金选集》本是巴金专为四川编选的,四川文艺出版社已付高酬给巴金。人民文学出版社就可以一字不动地编进他们的《巴金全集》(巴老已授权给人文社———本文作者注),四川文艺出版社也甘于受欺,不声不响。还有我编的《巴金书简(初编)》中不少信件及注文也被人民文学出版社直接编入《巴金书信集》(同样得到巴老授权———本文作者注),我去询问,竟不得回音。至于“汇校本”,这是四川文艺出版社独立开发的一个新品种,对人民文学出版社不尊重史实的严重倾向是一个清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大元的看法与龚明德相去甚远。他认为,专有出版权就是一种垄断,这垄断保护的是专有出版权人享有的三种权利,为的是维护出版的秩序、版权人的权利、利益。在著作权法已实施很长时间之后提出打破‘垄断’,这是个悲哀。我们现在处理纠纷时,往往还要从头讲起,这说明普法的艰巨,执法的艰难。

  目睹了发生在同行中的这场纠纷,三联书店编审戴文葆心情很复杂。他说,我不是在看热闹,看到一些出版社挖空心思“造福钱袋”,我很痛苦。《汇校本》的纠纷,反映了出版界一些人对文化、出版的看法。现在出版界有一部分人,风气不正,学术观点值得讨论。《围城》的校勘成果,放到文艺研究资料上,就可以造福子孙了。现在这种不是汇校的《汇校本》,真正的目的,是“造福钱袋”,为的是卖《围城》。

法庭终有定论

  1993年6月21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桩著作权纠纷案。

  法庭外各抒己见,法庭内更是唇枪舌剑。但法庭自有它的庄严。经过一年多的庭审、法庭调查,1994年12月10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胥智芬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围城》进行汇校,被告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围城》汇校本的行为,侵害了钱锺书享有的使用《围城》作品的权利,两被告共同构成了侵害钱锺书著作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四川文艺出版社将属人民文学出版社享有出版权的《围城》原著与被告胥智芬的汇校作品以“汇校本”名义一同复制出版发行,侵害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被告以出版“汇校本”为名,不适当地大量复制发行《围城》一书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利于出版界的出版秩序。因此,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旁观了5年也想说几句

  当事人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路上走过漫漫5年之后,遗憾总是有的。作为目睹了这一纠纷始末的旁观者,感想也是很多的。

  今天的判决,是费去5年半讨回的一个公正,但我们不应就此就天真乐观地认为,在这个纠纷中同行了5年之久的当事人双方,在保护知识产权上有了共识。因为,我们不情愿地看到,官司打了5年半,侵权行为同样持续了5年半,为侵权行为的辩护也持续了整整5年之久。在这5年多的时间里,《汇校本》一而再、再而三地印行达12万册。

  5年半的官司,除了还受害者一个公正,维护了出版的正常秩序以外,最大的收获是通过法庭调查、鉴别等一系列的实践,为《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但我们觉得,如果侵权人早一点觉悟,多一些自觉,我们的付出和收获,一定会有比现在更好的投入产出比。我们期望,一个官司,一起纠纷,耗去一个学者一生中这样多时光的事情不要再发生,让他们的才华在更有价值的领域放出光彩。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已经进入第6个年头,还会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著作权纠纷使人们清醒: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记者宋汐3年前报道《汇校本》著作权纠纷案时,说了这样一段话:“有人曾因《围城》一书而想见见它的作者钱锺书,被他婉拒了。他说:你如果吃了一个鸡蛋觉得不错,何必要认识那只下蛋的母鸡呢?此说反映了钱老先生的幽默,也反映了他希望清静。但现实告诉他,他难保清静,一场关于版权的法争即将开始,而原因便是他的那本《围城》。”在讲了纠纷的来龙去脉之后,宋汐说:“看来,鸡生了蛋之后,还得照看它的蛋。”现在看来,宋汐的提醒,仍不过时。

  (原载中华读书报)


返回光明网主页  返回报史馆首页  网友留言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

页面没有找到
  1. 请检查网址是否正确
  2. 光明网导航
  3. 直接输入要访问的内容进行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