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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治理的道德基础构建

来源:《社会学评论》2020年第6期2021-01-2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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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处辉;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朱焱龙

  内容提要:由于受到西方理论依赖性和国内政治驱策性这两个特点的影响,当前的中国社会治理研究在理论阐释、模式探索以及机制创新等方面多有成就,然而却相对忽略从中国社会语境出发构建社会治理行动的道德基础,而后者作为一种外部环境对社会治理实践具有多重而潜在的意义。这不仅体现在道德基础在社会治理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功能之上,而且道德基础的构建亦可为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基础的行动环境,再者道德基础还可为社会治理的正式制度建设提供原始理据。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之构建,一方面应坚持对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从社会的传统秩序逻辑出发探寻该道德基础的构筑之路;另一方面也须重视公共规约的整全和实践,在具有“法”性质的正式制度之外构建并践行与现代社会运行匹配的“习惯法”。结合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践履状况以及社会本身的发展阶段而言,这一道德基础的构建过程需要遵循“由外而内”的推进理路,以突破道德基础构建中正在遭遇的“自觉悖论”困境。

  无论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作为社会科学中的研究热点,社会治理议题在近年来无疑受到了学界前所未有的关注。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并专门指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新华社,2013)之后,国家层面对社会治理问题的重视程度是持续加强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亦明确提出,要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整体性发展方略,而在去年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之中,则不仅强调了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愿景,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而且指明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要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新华社,2019)。可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深入转型,国家层面对社会治理问题愈加重视。而就社会学对该议题的研究而言,与其说它是一个“现时”的热点议题,毋宁说是这门具有浓厚秩序情结的学科长期关注的恒久主题。仅就最近十几年来看,社会学界对该议题的研究,便伴随国家话语和政策文本的更替,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建设”再到“社会治理”的调整及过渡(如陆学艺,2011;孙立平,2011;周雪光;2013;宣朝庆,2013;李友梅;2017;洪大用,2019;田毅鹏,2019),因而社会学对社会治理的研究相较其他学科更具一种历时性和延续性。事实上,如果回头剖视近年来社会科学界对社会治理的整体研究及其进展,就可发现虽然导致社会治理研究成为热点的原因诸多,但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学者对治理理论的推介、阐发,以及中央层面谋求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及现代化水平的顶层重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刺激”因素。而正是由于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一方面使得学界在该议题的研究上具有明显的西方理论依赖性,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一种较强的政治驱策性。

  上述这两个特点的定位和影响,亦在整体上形塑并决定了学界关于社会治理的研究现状及样貌。总体而言,过去的研究主要围绕社会治理的理念阐释、模式探索以及机制创新等方面进行并获得诸多成果,但却相对忽视了中国社会治理实践铺展的“结构制约性”和“文化特殊性”,而实际上后者对社会治理而言更具其潜在的影响和意义。如果我们将中国社会治理视为由政府引领、多主体参与的旨在构建一个良好社会秩序及空间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行动(王处辉、朱焱龙,2019),那么这一行动的开展,无疑需要相应的理论支持、制度保障、主体参与以及机制型构等“基础设施”,但却更有赖于形成与之匹配抑或嵌合的“外部环境”。而社会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力求通过实证研究及理论探索,一方面为社会互动提供合宜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为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寻求良策(郑杭生,1986)。基于中国社会的转型现状以及当前社会治理实践中遭遇的诸如治理手段因违背基本民情和伦理而招致民众的抵触和抗争(艾云、周雪光,2017),社会组织因自身嵌入性不足而无法发挥其专业性(朱健刚、陈安娜,2013),以及在移植西方制度和模式时因忽视中国文化及社会基础而出现组织“脱域”(程士强,2018)等的现实困境,我们认为虽然构成这种外部环境的内容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及构建这种道德基础的努力,无疑是其中的最为紧要者抑或极为关键者。

  事实上,一个社会的道德基础及其状态,对于社会的治理实践而具有的意义是多元且潜在的。这不仅体现在社会秩序的维续本身就需要道德基础作其支撑,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中大量“道德滑坡”甚至“蹂躏道德现象”(孙立平,2011)频现的背景下就更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道德基础的构建可以为社会治理实践创设良好的环境及氛围,并为治理主体提供基本的行动逻辑;而更为潜在的是,在现代社会多需依赖正式制度进行有效治理的情形之下,社会的道德基础往往可能为正式制度的创制提供原始理据。正是从这些意义上而言,理解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之构建对于社会治理的深层意义,并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探讨道德基础构建的恰当轨径,就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此外,我们亦在文末就如何突破中国社会道德基础构建中必然遭遇的“自觉悖论”困境进行了讨论。

  二、道德基础构建对当下的社会治理为何重要?

  不同于哲学对道德问题的那种思辨的、逻辑的论证研究方法,在社会学的视野下讨论道德基础构建及其对社会治理的意义,更多还是应与道德基础在生活世界中的日常实践联系起来。因此,本文的重点不是聚焦于道德的“形而上”的学理阐辨抑或对其进行静态考察,而是使社会的道德基础与本身亦作为实践问题的社会治理“联结”起来,通过让道德“落地”,体现在主体的社会互动过程和处理社会关系的行为之中,并据此阐明道德基础之构建对社会治理的深远意义,探寻构建该道德基础的可能轨径抑或路向。实际上,如果历史上人们对道德的关怀方式,本身就存在“认知的”(cognitive)与“实践的”(practical)两种区分并遵循不同逻辑的话(方朝晖,2015),那么在社会学的视域内分析道德基础的构建并探讨其对社会治理的意义时,无疑是与后一理路相匹配的。也只有以人们的交往实践和社会生活为“窗口”,才能真正认清道德基础的社会功能、审视现实社会的道德困境并探索可能的优化及构建之路。从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出发,不难发现在不同类型的主体尤其是个体之间的互动之中,受那种“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抑或正式制度规约的互动形式并不占多数,也即大量的社会互动或行动,是在惯常而内隐的道德基础作用及其影响之下进行和完成的,而“德治”和“法治”,也一直被认为是中国社会最为重要的两种传统治理手段。有研究就指出,以人文精神为基础形成的法律道德相结合的“模式”,在中国古代的官吏制约、基层社会治理以及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朱勇,2017)。虽然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现代社会的有效治理出于效率和成本的考量,必须依赖具有“法”性质的正式制度,但这却并不意味着道德基础对社会治理的意义不再重要。实际上,二者不仅不是扞格对立的关系,而且道德基础之构建对中国的社会治理,似乎更显重要。如郑杭生(2011)就认为,总体目标在于维系社会秩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管理,需要仰仗包括“硬规范”和“软规范”构成的社会规范体系来实现,这里的“硬规范”包括法律、法规以及社会政策,而“软规范”则指社会道德和社会价值;同时他亦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软规范”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愈加突出。而如果回顾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就会发现其中一个较为鲜明的特点,即是因人文思想的发达而在民间形成了一种自觉通过价值重建引领和推动社会建设的格局(宣朝庆,2013)。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有效治理,在很多时候并非主要依托官方组织和正式制度而进行,那种民间自发的基于道德基础的治理实践,起着更为重要的秩序维系和社会整合作用。

  梁启超在其《中国道德之大原》中对道德的作用方式及其社会功能有过精当论述。在梁氏看来,“凡一社会,必有其所公认之道德信条,由先天的遗传,与后天的熏染,深入乎人人之脑海而与俱化。如是,然后分子与分子之间,联锁巩固,而社会之生命,得以永续”(梁启超,1989a:14)。而早在启蒙运动时期,休谟(David Hume)(1997:80)就将人类的道德分为未经教化的道德和社会性道德。在他看来,如果人们意欲结成更大的社会,就需以更具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社会性道德代替那种未经教化之道德,以使人们的情感变得更具公共性。涂尔干( Durkheim)亦对道德之于社会秩序的功能满怀期待,并重点强调了道德重建的意义。他认为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及发展,社会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分化并打破原有的社会整合,而在此情形之下重建社会道德就具有重大意义,因为道德可以作为一种“集体表象”,遏制失范行为、促进社会团结并完成维持社会秩序的“重任”,因而面对法国其动荡不断的社会局面,他自然地认为最为重要的事宜,就是“即刻着手创建一种道德力量,并以此为法律提供实质和形式”(涂尔干,2005:44)。稍加对比即可发现,涂尔干寄望于道德实现的社会功能,与我们前述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具有一致性的,而道德的这种内在功能,又与其发挥作用的方式紧密相关。道德往往作为一种有别于“显性制度”的“隐性制度”而存在,不仅根植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与显性制度一道,参与社会秩序的构建、维护社会稳定并推进社会制度的创新(朱辉宇,2015)。从这个角度而言,社会的道德基础之于社会治理的意义,首先就体现于其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的相对独立且不可替代的功能之上。

  第二,当前大量社会失范事实的发生及其严重态势,也使社会的道德基础构建成为迫切事宜。从中国当下诸多影响社会秩序的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源来看,除了社会转型本身导致原先维续社会秩序的条件和结构发生变化之外,社会道德的异化及其约束力下降,也是重要的肇因。一方面,沿承自传统社会的道德基础,在现代“理性”的冲击之下颇有些“七零八落”,而另一方面,官方倡行的道德模板及其价值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亦与民众的日常生活不够“亲和”。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人们在日常互动中需要“调用”道德规范时显得“无所适从”,而且在事实上也引致了大量只注重自身利益而枉顾道德规制的矛盾和冲突。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矛盾和冲突的不断上演,还对整体的社会心态产生影响并直接参与了社会心态的构建,从而致使这种消极影响不断放大。事实上,如果可以将社会心态理解为夹杂着传统的公序良俗和集体记忆以及现代的个体理性和群体认知而形成的集体表征(周晓虹,2014),那么尤其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并不显见的集体表征,最终生产了弥散于各个阶层、群体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宏观心境和情绪基调(杨宜音,2006),在不知不觉中影响和塑造着行动者的行为选择及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当前社会中产生的诸如“急功近利”“全民焦虑”“道德滑坡”等社会情绪和社会现象,莫不与道德规范的调适和制约能力下降有关。如张德胜(2008:11)所言:“规范的作用不光是去节制行为,而且赋予生活意义,人失去规范,也失去了生活的成法,往往感到惶然无着、焦灼不安。”这充分表明,良好的道德基础对调控社会行动和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当前社会的道德基础不断受到侵蚀及破坏的境况下,对其进行修复和构建也就因此而成为具有深远意义的迫切事宜。

  第三,通过道德基础的构建,可以为社会治理实践创设良好的社会氛围抑或行动环境。在相对宽泛的意义上而言,只要一个社会事实构成主体互动的背景,抑或作为主体行动的框架而存在,那么就可将其视作行动开展的结构性要素,就有可能对特定的社会互动产生影响,或者为某项社会行动提供条件和方向。而在一般的语境中,道德恰好就是依靠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而且其作用的范围,亦可依据具体的情境进行相应“伸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的道德基础毫无疑问地构成了社会治理实践开展的重要的“外部环境”。实际上,在市场行为的研究中有学者就已发现,“社会伦理”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居于一种基础性地位,因为它有助于经济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并实现较为通畅的合作(朱富强,2018)。而这里的“社会伦理”,就属于道德基础的范畴。可以想见,如果主体对作为社会治理行动之外部环境的道德基础不甚明晰抑或不加“理会”,那么其相应的治理行动,就可能受到掣肘并最终影响治理效能。近年的一些经验研究也为此提供了佐证。比如有研究发现,当前中国农村中的大量抗争行动,即是因相关治理主体不合情理或是违背伦理的治理行为而生发(艾云、周雪光,2017)。虽然对西方制度的“移植”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并创新治理模式,但如若治理行动未能结合中国社会语境而悖逆基本道德及情理,那么也将引致组织的“脱域”和制度失效之风险(程士强,2018)。这也许即是近年来有研究主张对中国社会诸现象进行分析时需要重视“社会底蕴”(杨善华、孙飞宇,2015)的原因所在。在这个意义上而言,道德基础的存在及其构建,有利于为社会治理实践创设合宜的社会环境,并且可为治理主体提供基本的行动背景。

  第四,合宜的道德基础之构建,能够为社会治理的正式制度创制提供原始而基础的理据。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Douglass C.North)那里,道德是宽泛意义上的制度的当然组成部分。在他看来,制度可以被理解为人类用以影响和决定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这其中不仅包括由法律、法令和产权等组成的正式法规,也包括由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等构成的非正式约束。也即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约束,是具有制度的属性或者制度的共性的。更进一步而言,社会中的道德应该与正式制度之间具有“亲和性”,至少二者之间不应是抵触不通的关系。这意味着关于社会治理的正式制度之创制和建设,需要充分虑及制度的“内在”是否与道德要求相契合,否则正式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就有可能遭遇阻隔而不够“通畅”。或许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研究认为社会治理过程应该特别重视道德视角下的“应该”,如其不然,治理主体创设的制度就很有可能不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郭建新,2014)。而张静(2016)更是将制度理解为公共品德的一种实践形式,指出人们不仅应该关心制度的功效所在,更应该关注制度是基于何种伦理原则而建立,并对其运行之后的道德影响进行预判。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治理的正式制度之创制和建设,就应关注和重视制度内容与道德基础的“互嵌”与“匹配”,使前者最大限度地聚合社会共识并受主流社会价值的支持,从而可以在提高制度合理性的同时,减少制度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阻力。

  综上可以发现,道德基础的构建对于社会治理的意义是重要、多元且潜在的。既然如此,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之下应该如何构建这一道德基础呢?正如前文所述,这就需要根据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之现状,同时结合中国文化的特殊语境找寻可能的通道。事实上,如果社会的道德基础之质量和水平,本身就需要借助人们在社会行动中的道德践履情形进行判断的话,那么无论是诊断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还是探索这种道德基础的构建之路,都需要立足中国社会情境并秉持道德实践的立场进行深入的探讨。而当我们秉承前述道德的日常实践视角,并且希望勾连中国社会的传统与现代,以及统摄社会规范与社会行动的关系之时,则会发现对于中国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和对于现代公共规约的整全与实践,不仅成为优化和构建中国社会道德基础的最主要渠道,而且亦成为提高中国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甚至重塑中国社会文明的最重要依托。

  三、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之建立以及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深受西方影响,但应予知晓的是,中国社会在其悠久的变迁及发展历史中,也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支持社会运行的“自恰逻辑”,并且从古至今的中国先哲们,亦从未放弃对国家及社会治乱兴衰之缘由的探讨。因此,如果说中国社会的有效治理需要重视传统社会延续至今的运行经验及其机理的话,那么社会的道德基础构建就更需如此。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从中国社会的本土现实出发探寻道德之源及其构建之路。一个具有共识性的判断是:区别于西方社会中大量的互动主要依赖明确而外在的契约和法理调处,在中国社会里人们的诸多行动,则是依靠内在而灵活的本土伦理进行规约的。笔者(1996:79)曾指出,要使社会正常运行和秩序井然,“就必须有一套使社会成员认可并奉行的社会规范系统,这套社会规范之中包括伦理的规范和行为的规范”,而作为中国社会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规范思想,亦同样具有“早熟性”,中国的历代先哲大都重视以道德规范整合社会秩序,并在这方面留下了大量的思想资源。实际上,肇基自宗法社会并起先孕育于家庭及家族内部的传统伦理,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几乎是全方位的。梁漱溟(2011:79)之所以认为中国社会实乃一“伦理本位”的社会,就是因为在他看来,伦理对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均有重要影响且在事实上有宗教之用。另有研究亦指出,“伦理型文化的共识”是中国社会大众依然守望的文化传统和精神家园,也是改革开放40年来伦理道德发展的“变”中之“不变”(樊浩,2019)。如果结合中国社会的特殊语境以及传统伦理具有的跨越时空的现代性,就会发现对于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便不可替代地成为当前中国社会道德基础构建的重要轨径。

  本土伦理的如上“功用”及其“本位”地位的获得,源自其内蕴的合理性及其“实在”的适用性,而这种合理性和适用性,并未因社会的现代转型而“灭失”和“过时”。有学者指出,不同的文化生态自有凝聚社会价值共识的不同路径,这种路径于西方社会而言是宗教,但对中国社会而言却是伦理道德(樊浩,2014a)。任剑涛(2012)更是将可以作为中国社会价值观“内核”的儒家思想,视为“高度看重人的德性修养与境界提升的伦理体系”,并且认为“从一个社会—政治共同体必需的人心—社会秩序来看,儒家强调的基于道德信念的相关秩序安排,具有同基督宗教一样的收摄人心、整合社会的作用”。事实上,当我们曾经尤其是在“五四”时期,将中国现代化过程受阻以及社会理性不彰的原因,简单归结为儒家传统的内敛保守及其“泛道德主义”之弊病而极力“反传统”之时,殊不知这样的认识和评判本身就存有很大偏颇(林毓生,1988:14、85)。一方面,即便是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儒家传统及其伦理依然是规约主体行动的深层因素。这不仅体现为个人层面的强烈的道德主义、积极的社会关切、稳健的中庸精神、严肃的自我修养,而且表现为超越个体的人道主义、理性态度以及传统忧患的整体性格(陈来,1989)。另一方面,传统的道德及其伦理并非就是理性不足抑或“泛道德”的,反而恰恰是指向世俗生活并具有鲜明的实用而理性之特点。如方朝晖(2005)所说,“儒家道德传统的精神实质,就是要人们在自己的生活实践中建立起实实在在的‘道德’”。可以说,正是这样的特质决定了传统的本土伦理,在规约和指导人们行动之时依然具有现实适应性,也正是因为本土伦理广泛链接了生活实践,使其在调适各类社会关系之时具有情境契合性,并且亦赋予借此建立的道德基础以世俗实用性。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陈来(2014)便主张中国的道德建设应“不忘本来”,因为“传统道德”其实并不“传统”,或不仅仅是“传统”的,它们普遍适用于现代社会乃至未来社会。

  从中国传统社会的语境出发,伦理最为本源的含义即为“人伦之理”,主要用来规范血亲家庭及家族内部长幼、尊卑、男女之间差序性的礼仪关系和宗法秩序,具体而典型的表现即为通常所说的“五伦”,可见传统伦理起先就是为了调整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五对角色关系发展而来的,体现了内含于中国传统思想中的明显的人本主义倾向。汤一介(1984)就认为,不同于西方社会近世以来把“人”作为单个的个体看待并强调个性之解放,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则始终是将“人”置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加以考察的,这在实质上体现为一种“道德人本主义”。实际上,对于个体而言,无论是伦理的习得还是其应用,原初都是主要发生在家庭及家族之内,但随着生命历程的延展,一个人所遭遇的社会关系及互动对象,却不是仅限于家庭及宗族内部了。当个体超越家庭及宗族而进入一般的公共生活之时,何以调处更加多样和复杂的互动及其关系呢?儒家给出的办法是“外推”,质言之,就是把自己处理家庭及宗族角色关系以及与“熟人”互动之时习得和累积的规范及经验,“拟制”到不特定的社会关系以及陌生人互动场景之中。正如梁漱溟所言,中国的伦理关系是不限于家庭的,而是把社会上的一切关系皆“伦理化”,进而言之,即是“中国人就家庭关系推广发展,以伦理组织社会”(1990a:82)。这实际上意味着,以“五伦”为表征的本土伦理具有相当的超越性和外在性,即它不是仅规定了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五种角色关系的处理规范,也不是仅就适用于家庭及家族关系之内,而是可以借助这种“外推”实践扩展适用范围,从而使其拥有了可以超越时空的现代性价值。

  不同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里诸多的社会互动是在不特定的公共空间和陌生人环境中发生的,同时宗族生活和熟人圈子的重要性已然下降。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就需行动者依照具体的互动情境对相应的伦理及规范进行“由近及远”或“由亲及疏”的“外推”实践,以使其能够适合更为广泛的交往关系及场合。如郭齐勇等(2009)认为,“孔孟认为的私德和家庭伦理只是基础和发端,是学习社群、职业和国家伦理的初步和基础”,而儒家之礼,亦是偏重公共秩序,“其根本关怀在于公共世界”。因此,传统性的本土伦理之社会功能,就不是局限在定义和调整特定的互动规矩抑或主体关系上,而是能够在更大程度以及更广范围内规约行动者的交往关系并为其提供行动指引。或许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甚至将传统伦理视为中国社会个体与社会进行互动的中介机制,并认为它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周飞舟,2015)。实际上,虽然这种功能和影响在现代社会相对式微,但本土伦理在日常生活中,还是作为潜移默化的能够适时为人们“自动调用”的思维潜意识而存在,且在事实上成为基础性的用以调整社会关系以及规约社会行动的价值指引。如周飞舟(2018)就认为,个体行动者是依据以“仁”和“义”为基础的“行动伦理”,来看待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并据此决定互动形式的,一个人在考量对方是否值得信任之时,往往也不是以责任与义务抑或对方的态度为标准,而是以对方在其关系的差序格局之中的行动伦理为标准。另有研究通过调查表明,当前中国人认定的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按其次序排列,处在前五位的分别是父母子女、夫妇、兄弟姐妹、同事同学以及朋友,因而这也被称为当前中国社会的“新五伦”。①而在这个“新五伦”中,除了传统社会表征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君臣”被替换为同事及朋友之外,其他关系与传统“五伦”是高度重合的(樊浩,2014b)。这意味着以往用以调整如上关系的本土伦理,在当前依然具有相当的适用性,并且其影响力也是较为稳定和持久的。

  而本土伦理这种稳定的实用性和现代性,又归根结底地源自其最大限度地契合了中国社会情境,并充分凝聚了社会价值共识抑或与社会的主导价值观相“和合”。中国传统伦理大多出自儒家思想,而儒家文化所具有的强大统摄力和社会契合性,也使其他的外来文化与其“竞争”之时只得处在“边缘”位置,即使是在今天亦然如此。正如梁漱溟所言,两千余年来中国的风教文化虽然是以孔子为中心,但其时也有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不少外来宗教,但是“这些宗教进来,谁曾影响到孔子的位置,非独夺取中心地位谈不到,而且差不多都要表示对孔子之尊重,表示彼此并无冲突,或且精神一致”(梁漱溟,2011:99)。而梁启超(1989b:19)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就风俗道德方面言之,我国孔孟所教,诚可称道德之正鹄”。事实上,如果回顾中国历史的政权更迭及社会发展进程便可知晓,每个历史时期社会价值观系统内部由儒家思想构成的“根干价值”,与诸种外来思想组成的“枝叶价值”之间既符合情势又遵循规律的不间断调适而后形成的“和谐”状态,构成了中国社会持续演进及秩序维持的重要条件(王处辉,2008)。更进一步分析,这种“和谐”状态之所以能够达成,则导源于每个时期为官方、士林和民众阶层分别认同的“制度化形态”“知识化形态”和“生活化形态”这三种社会价值观可以实现共享、融合并构成了社会的“主导性价值观”(王处辉、梁官宵,2019)。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社会的本土伦理不过是社会的“根干价值”或“主导性价值观”在人们处理社会关系以及进行社会互动之时的具体化应用,而这种传统的本土伦理,亦在事实上构成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之“内核”。据此来看,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之构建,就当然地应该体现为对本土化伦理的“接续”与“自觉”了。而中国社会语境及其文化氛围,亦为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提供了现实可能。除了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结构性条件及其依然持续的影响之外,我国社会的整体文化环境或氛围,也有利于本土伦理之接续与自觉地进行及实现。诚如费孝通(1999)所言,儒家文化的核心就在于能够“推己及人”,而长期浸润于此种文化氛围中的中国民众,也早已形成了“我看人看我”的反省和自觉(费孝通,1983)。特别是在社会流动不断加剧且交往关系更趋多样化的背景下,实际上当前比既往时候都更需进行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以降低行动者社会互动之时的“无所适从”感以及潜在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但应予重视的是,传统的本土伦理在当前遭遇的被冲击、被漠视以及被破坏的情势,却也是不争的事实。因而从很大程度上而言,对于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也成为应对上述情势的现实选择,或者说当前的情势,呼唤着对本土伦理之接续与自觉的努力。习近平在前年“两会”期间参加广东省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家庭人伦等值得珍惜的东西,在城镇化过程中,在农民进城的大迁徙中受到了冲击,这个冲击不可避免,但在这个过程中不能泯灭良知人性”(新华社,2018)。实际上,当前社会中发生的大量诸如人际关系紧张、社会冷漠蔓延、欺诈行为增多以至集体行动频发等事实,莫不与传统伦理的约束力下降以及行动者出于私利对本土伦理的有意漠视甚或破坏相关。如王处辉(2011)就认为,中国社会愈演愈烈的“诚信危机”现象,既与市场经济诱发的急功近利和过度膨胀的自利意识有关,更与陌生人社会中没有形成与之配套的社会价值系统以及主导社会价值观的地位不振有关。诚然,上述这些现象的多发和频发,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社会的转型背景联系在一起,但其实在很多时候,中国社会的转型背景并不应总为失范事实“遮风挡雨”。在我们确知这诸多的“不道德”事实即是由于传统伦理不彰或其遭受持续破坏而引致的现实面前,如何接续本土伦理并促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践行,就成为一条具有现实针对性的道德基础构建之路了。

  最后亦需说明,如果说本土伦理具有的现代性是伦理接续与自觉的最大根由抑或实质原因,那么中国社会的持续转型和发展,也促使这种伦理接续和自觉的过程,需要适时吸纳新的社会理念和价值。其原因则如梁启超早已言明的那样,“孔子之立教,对二千年前之人而言者也,对一统闭关之中国人而言之也,其通义之万世不易者固多,其别义与时推移者亦不少”(梁启超,1984:100)。在这个意义上,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过程除了是促使传统伦理的“回归”过程之外,同时也是其“更新”抑或“升级”的过程。实际上,凡是能够留存至今并在当下依然被人们倡行和认同的伦理及规范,定是经过时间的涤荡符合民众日常生活需求并具有较强现代性的“部分”。这里主要想说明的是,对于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并非意味着某种绝对继承或食古不化,而是应依据社会变迁事实,在原来的基础之上进行适宜的“更新”,以使传统的伦理更具其社会适应性和时代契合性。比如,受社会转型引发的代际之间的“文化反哺”现象(周晓虹,2011)和西方家庭文化之影响,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较之以往已然更趋平等和开放,而这种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并重新定义了当前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及互动形式。但即便如此,这种开放和平等的“内里”,却依然保留了中国家庭的传统伦理“底色”,并在代际互动实践中经过重新调和而形成了新的家庭伦理。可以想见,与中国传统社会伦理“生产”及其应用的逻辑相似,这种经由家庭内部获得“更新”的伦理规范,又会被人们“外推”至类似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及互动情境之中。

  四、现代“公规”的整全与实践

  如果社会的现代转型必然促使社会治理方式及其机制的变迁,那么社会的道德基础之体现方式及其构建渠道,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在中国社会的持续转型进程中,通用于现代社会中的用以规约各类社会互动及社会关系的普遍规则,实际上无法完全“掩替”中国社会久已存在的本土伦理及规范,即便后者的影响力会渐趋变弱;但与此同时,如果拒绝接纳现代化的通行规约抑或对本土伦理过于“偏执”,亦同样不利于社会关系更为复杂且互动形式更加多样的现代社会之运行。李德顺(1994)就认为,衡量社会的道德变化之时,应该对“道德本身的标准”与“道德的社会历史标准”进行区分,并且指出在社会的转型和变革时期,“每一具体的道德标准,都要在它的面前经受检验而决定弃取”。事实上,中国社会变迁和发展至今天,如果仅仅希望依靠本土伦理之接续与自觉完成整体的道德基础构建,显然是不可能亦不现实的。而如果对于传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是从中国社会的本土秩序逻辑出发探寻可能的道德基础构建之路,那么跟随中国社会的转型及发展步伐,逐渐整全并践行匹配于当前及未来中国社会的“公共规约”,就是另一重要的道德基础构建途径。

  这里的逻辑在于,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和发展,同时伴生的是社会系统本身的复杂性提高以及主体互动的不确定性增加。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仍是仅依靠传统伦理作为互动理据,势必会导致互动成本的提高、冲突发生的可能增加甚至滋生社会不公现象。而从现代社会的性质以及主体互动的特点来看,如要减少如上现象发生的可能,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完备的公共规约体系的“在场”。这或许意味着,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我们需要将社会中本来由传统伦理调处的关系及事宜,逐渐“过渡”并“转交”给公共规约来处理,因为后者作为一种相对的“硬规范”,能使主体在互动或行动中“剥除”双方关系的差序判断和情谊考量,从而使互动或行动变得更为纯粹、理性和平等,而这的确更加符合现代社会中人们时常需要与不特定对象进行互动的情境和特点。实际上,虽然本土伦理与公共规约同受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影响,并且亦同属社会规范的范畴,但相对于前者具有的“内在性”和“情感性”而言,公共规约虽不似正式制度那般“外在”和“理性”,却也更加接近正式制度的特点,两者共同构成我国社会的道德基础并在事实上形塑着中国社会的文明走向。尤其是在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社区,人们对于社会道德状况的感知和评判,往往是依据自己在公共生活及空间中的亲身体验,以及他人遵循公共规约的所见所闻出发,据此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感受和评价,至于某一行动及其结果是否合乎伦理要求,则需人们进行一种“进阶”的思考。这也从侧面表明,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公规”的遵循程度及其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并决定了社会的道德水平,并且亦与社会的道德基础之构建紧密关联。

  事实上,虽然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互动情境更具多样性,交往对象亦更具不确定性并趋于陌生化,但这却并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联系减弱了,恰恰相反,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关系反而有增无减。在这种背景下,原先契合于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中的那种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特征的互动方式,就可能不完全适合于当前及未来的社会情境,或者即便适合,也会产生相对更高的沟通及互动“成本”,这显然有悖于追求理性和注重效率的现代社会之特点。而此时更具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公共规约,对于维持社会秩序以及保障社会运行而言,就是极其重要的。“公规”在当前已然成为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和行动之时最为重要的“规矩”,并且这种重要性,随着社会发展步伐将愈加凸显。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一个社会的转型和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公共规约及其体系愈加重要且不断“生产”及完善的过程。前文已经述及,在大多数时候民众日常性和生活化的社会互动,并不总受具有“法”性质的正式制度约束,而多是由社会的道德基础进行规约的。与此同时,不同于传统伦理需要经由“外推”实践方能应用至更为复杂和更加广泛的关系及场合,公共规约本身即是直接指向社会生活场景和公共空间的。一方面,现代意义上的“公规”是既包含公序良俗又容纳本土伦理的综合性“习惯法”;另一方面,“公规”虽可上升至正式制度层面但却往往无须如此,而以不同于正式制度的道德规范形式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同样应予重视的是,作为“习惯法”的公共规约在当前社会中的作用发挥之效果并不理想。这不仅体现在民众对既有规约遵行方面的漠然性,而且亦表现在新的规约构建上的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或许正是这种“漠然”和“滞后”的表现,直接抑或间接地加剧了当前社会中冲突增多、风险积聚以及道德滑坡之现实。这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因人们违反“公规”而酿致的诸多悲剧性事件上即可窥见。就此而言,在正式制度之外整全并实践能够适应并匹配于中国当前及未来社会的“公规”,就不仅成为改变如上局面的现实选择,而且成为构建中国社会道德基础的重要路径。公共规约最为主要的内在属性即是其“公共性”和“普适性”。公共性意味着规约指向的是社会“公域”,行动主体如若违反规约,就不仅可能会对处于非“私域”的他者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也可能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秩序;而普适性则意味着规约在适用对象上的无差别,即在“公规”的践履过程之中,不会亦不能因个体特征抑或组织类属而在应用时出现“区别对待”。但是,如果结合现实生活中违反和破坏“公规”的诸种现象,则不难发现小到国内屡次发生的乘车时“霸座”、误车时“堵门”以及排队时“加塞”的事实,大到中国公民在出国旅游及境外活动时遭遇的“污名化”评价,莫不与特定个体忽视了公共规约的公共性和普适性有关。在这个层面上而言,如何促使行动者更为自觉地践行公共规约,就成为扼制多样化的社会失范行为并构建和谐的社会互动生态的重要手段。这种努力最终有助于中国社会道德基础的改善及建设。

  不同于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需要借助主体的“外推”实践及其内含的“移情”逻辑方能实现,对于“公规”的整全与践行而言,或可采取一种相反的客观和外生逻辑。这即是说,我们可以根据现代社会中人们可能遭遇的社会关系以及互动场景,在维续社会秩序并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之下,依据特定互动或行动得以进行和开展的实际需求,创制并完善应该与之匹配的公共规约。具体而言,除了对既定的较为成熟的公共规约进行优化之外,至于伴随社会发展过程而出现的新社会空间和新社会关系,则可先由管理机构抑或经多主体协商首先设置类似“行动指南”的指引性文本,并将其作为新的“公规”构建成型的过渡性选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前信息社会或网络社会成为具有支配地位的新社会形态,并在事实上成为社会治理不可忽视的现实背景面前,我们不仅应别无选择地调整原来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基础之上形成的社会治理方式(刘少杰,2015),而且更应在公共规约的适用和建设上进行同步调整。事实上,这样的现实不仅要求公共规约必须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推陈出新”,而且公共规约本身的重要性较之以往亦更为凸显。如近年来相关管理部门对作为新业态的“网约车”行业的管理规则探索,以及因一些事故发生对该行业进行的重新整顿和规则优化,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可以想见并值得期待的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然无法离开网络及“数据”,并且其重要性在未来社会还将更加凸显的事实面前,结合这种事实和背景对社会“公规”进行整全、重塑及实践,最终有利于形成完备的公共规约体系并加速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构建进程。

  实际上,特别是就中国社会情形而言,“公规”的整全和实践有助于压缩行动主体的“权宜空间”,使社会的运行及发展更趋公平和正义。在我国这样一个笃信人情和重崇关系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很多时候其行动往往表现为“权宜性行动”。这即是说,主体在行动之初可能就会选择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公共规约及道德要求,而更多甚或仅仅是在目标能否达成的关照下,根据具体的情境以及借助能够利用的资源,进行一种灵活而有弹性的行动,以便更快捷抑或更便宜地实现行动目标。②但该种现象造成的社会后果,则正如前文所述,一方面使得既有“公规”遭到漠视甚或破坏,另一方面也为诸多潜规则的生产及流行创造了“温床”。或许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中一部分人对公共规约的有意漠视和不加持守,实际上意味着他们在实现某种目标或者获得某个机会时拥有了“优先权”,同时也意味着另一部分人,在实现该目标的时间上延后甚至导致其机会的丧失。而其更为潜在的“连锁反应”,则是在事实上损耗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并逐渐塑造了人们对自身所处之社会的总体性评判。如有研究即认为,当前社会中普遍弥漫的“怨恨”情绪,在很大程度上就既来自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平等观念与不平等现实之间产生的张力,又导源于人们对“应然”的期待与“实然”的结果之间出现的落差(王小章、冯婷,2015)。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社会中人们对公共规约的持守和践履状况,不仅影响着该社会的道德水平及道德构建,而且亦关乎社会公正的维持、社会心态的型构乃至社会质量的提高。

  既然如此,如何促使行动者在“公规”的实践上更加自觉和主动,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整合和秩序维持功能就至关重要。前已述及,如果将公共规约理解为主体为降低社会互动或行动中的沟通成本,为减少社会冲突或风险发生的可能,以及为保障多数人利益而经时间涤荡形成的社会性共识,那么任何主体便不应仅图自身便宜,或者仅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悖逆规约,否则势必对他者利益造成侵害并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但是,从当前人们在“公规”遵行方面表现出的种种并不理想的情形来看,虽然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元的,但违反“公规”的成本偏低、行动者本身的自觉性较差等原因一定位列其中。这意味着改善“公规”的践履状态,也需从其“症结”出发找寻可能的突破口。最后还需指出,正式制度执行及运转的不尽如人意,亦是公共规约频受挑战的重要原因,因为“公规”的自觉实践,本身需要与正式制度的有效运转配合而行。实际上,现实生活中许多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往往就与制度供给的无效抑或效力不高有关(韩东屏,2002)。换句话说,很多时候是因正式制度的无效和失灵,导致诸多违背“公规”的现象以及与“公规”相悖的潜规则顺势而生了。

  五、结语:如何突破社会道德基础构建的“自觉悖论”?

  社会治理议题在近年来受到学界前所未有的重视并成为社会科学的研究热点,但由于受到西方理论依赖性和国内政治驱策性这两个特点的影响,当前的社会治理研究虽然在理论阐释、治理模式及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诸多成果,然而却相对忽略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结构制约性和文化特殊性,尤其是欠缺对作为社会治理行动“铺展”的最重要之外部环境,即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进行较为深入的关注和讨论,而事实上后者对社会治理具有多元且潜在的意义。因此,本文在对道德基础之于社会治理的意义进行深层阐释的基础之上,采用勾连中国社会的传统与现代以及统摄社会规范与社会行动的双重视域,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语境就道德基础构建的必要性及其轨径进行了探讨。总体而言,道德基础之构建对中国社会治理的意义是多元而潜在的,这不仅体现在其本身就发挥着应处社会失范风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治理功能;更为重要的是,道德基础之构建亦可为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基本的社会氛围或行动环境;而更加潜在的是,社会的道德基础还可为社会治理的正式制度创制提供基础而原始的理据。从中国社会的运行逻辑和文化语境出发,这个道德基础的构建,应结合如上视域同时在两个面向上协同进行。即一方面坚持对本土伦理的接续与自觉,从中国社会的传统秩序逻辑出发探寻道德基础的构筑之路;另一方面整全并践行能够匹配于当前及未来社会的公共规约,借此改善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状况并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

  而从上文的讨论中可以发现,无论是道德基础构建的本土伦理接续与自觉之路,还是公共规约的整全与实践之路,“自觉”都是其中的关键机制。而前文已经述及,这实质上是与道德基础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独特方式紧密关联的。相较于具有“法”性质的正式制度而言,道德基础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行动者在自省、自觉基础上的对于特定伦理和规约的主动且积极之遵奉,要求行动者在进行社会互动或处理社会关系时,发自内心地明晰自己的道德责任,并主动顾及对方或者他者的情感及利益,而非仅从自身感受和自我利益出发,枉顾伦理要求和“公规”制约,以致他者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公共秩序遭到破坏。可见主体的道德实践,是仰赖于这种“自觉机制”发挥其动力性作用的,尤其是在传统伦理的自觉方面就更是如此。诚如梁漱溟(1990b:537)所言,“中国伦理是情谊出发,故不以自己为中心,而以对方为重。如以自己为中心,就不合伦理的意思”。即便是从整体的儒家思想而言,儒家好像也没有什么教条给人的,“有之,便是教人反省自求而已”(梁漱溟,2011:103),即始终要求人们在社会互动和行动中“自觉而克己”,真正做到“行有不为,反求诸己”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不同于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意在“惩恶”或者预防恶行之发生,行动者的这种自觉的道德践履,则更有利于“扬善”并能促使社会臻于和谐和文明。

  但这里的问题恰恰在于,当我们希望通过如上的路径构建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之时,本身却也陷入了一种“自觉悖论”困境:即人们或者社会本身寄望于通过上述的自觉机制建立良好的道德基础,并使其对社会治理实践产生前文述及的多元而潜在之现实意义。但当前社会中发生的诸多破坏伦理和违反“公规”的事实,却又是因为依赖或者关联这种自觉机制而生发的;一方面,由于生活经历以及个人素养等方面的差异,人们的道德自觉程度本身就存在一定分化,另一方面,违反道德规制的成本过低以及社会宽容程度的增加,亦在客观上导致人们的道德自觉程度变得“松弛”起来。而这继而又使社会上出现如下尴尬抑或反常情形,即道德的自觉者因为尊崇伦理和秉守规则,可能因此而成为利益受损者甚至受害者,而相反那些悖逆伦理或者违反规约者,却有可能优先获利甚至成为受益者。这正是当前中国社会在道德实践中正在遭遇“自觉悖论”之困境的明显体现,同时亦致使当前构建社会道德基础的努力本身陷入尴尬之境。特别是当一些可作为道德实践典型的“义举”和“善行”遭受质疑,甚或遭遇欺诈的行为屡次被媒体曝光之后,更是对道德基础发挥作用的“自觉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并且亦可能导致本就存在的“道德蹂躏”和“道德滑坡”现象更加严重,从而对道德基础的构建进程带来掣肘。而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说当前我们对于“道德蹂躏”和“道德滑坡”问题的思考,还只是停留在道德实践本身的层面,那么这些现象的深远影响及其代价,将可能是在破坏社会秩序的同时亦损耗社会的公正,最终对社会运行和秩序整合造成较大障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如何破解道德基础构建中的“自觉悖论”之困境,便自然地成为更加实际和迫切的问题。

  传统中国素以礼仪之邦和文明古国著称于世,仰赖于中国先哲的艰苦探索以及先民的朴素经验,中国社会在长期的演进中不仅形成了同样具有“早熟性”特征的社会规范思想,而且也使中国人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创造了发达的道德及情理。而它们亦直接参与了中国悠久的德治传统甚或灿烂的中华文明之缔造。但正如前文所述,在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却或被动或主动地质疑甚或破坏了传统的本土伦理,并且在公共规约的建设和履行方面亦不尽理想,从而使中国社会在当前不仅出现了“道德滑坡”等问题,而且也使构建道德基础的努力陷入“自觉悖论”之困境。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与其说我们是因社会转型产生的道德实践“问题”以及社会治理之需进行道德基础的构建,不如说是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探寻中国社会的道德重建及文明重塑之途。事实上,对于仍然处在持续转型过程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虽然我们曾经拥有发达的道德和悠久的德治传统,但当前道德基础的构建以及整体社会文明的提升,却还需“再走一段路”。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之构建,需要秉持一种“在路上”或者“过程中”的意识。因为比起快速而显见的经济发展成就而言,社会的发达和文明的再造,则是一个更为内在和缓慢的“涵育”过程,而且道德基础发挥作用的自觉机制本身,至少在当前来看亦同样需要交由“时间”去逐渐完善。在这个意义上,破解上述“自觉悖论”的困境以及道德基础构建行动本身,就必然需要依赖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和惩戒力,以使行动者悖逆伦理和违犯规则的成本增高抑或风险加大,从而迫使其更好地尊奉伦理并持守“公规”。这即是我们所称之“由外而内”或者“以外促内”的道德基础优化及构建理路。而在这一理路确立之后,就可将其作为宏观指引,继而再尝试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使不遵从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还可能吃亏”(孙立平,2011),以此逐渐破解中国社会道德基础构建过程中正在遭遇的“自觉悖论”困境。

  近年来,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并适当保护隐私的前提之下,尝试施行的诸如信用征集、身份曝光以及行政罚款等制度性惩戒方法,即是希望通过建立相应的外在惩戒机制,提高行动者个体或组织的违规成本并增加其行为风险,从而使其迫于外在压力和风险规避心理而更加自觉地遵奉伦理和“公规”。从更广泛的范畴来看,国内主流媒体和一些社区举办的基于“真人真事”的道德叙事的公民教育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奉行的也是如上“以外促内”的教化逻辑,所不同的只是前者重在惩戒而后者注重教化。而如果说“教化”本身即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道德习得及养成方式的话,那么这里所强调的“外”,显然更多指涉的是制度化惩戒。实际上,结合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实践状况以及社会所处的整体发展阶段而言,这种“以外促内”的理路,不仅是逐渐破解道德基础构建中的“自觉悖论”困境的有效之法,而且亦是助力中国社会道德基础趋于完善并建设更加文明的现代社会的现实选择。或许更加令人期待的是,如果用前述“道德的社会历史标准”和中国社会持续转型的趋势看待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构建问题,那么当前“道德滑坡”的现实,同时却也是“道德爬坡”的契机(李德顺,1994)。而如果这种“以外促内”的理路能够使得人们在接续传统伦理和实践公共规约方面均有改观,并借此最终构建而成匹配于当下及未来中国社会的良好的道德基础,那么经过“爬坡”而获得“升级”的这种道德基础,亦将为旨在创设良好社会秩序及空间的社会治理行动,提供如前述及的具有多元而潜在之现实意义的外部环境支持。

  ①与此对应的另一调查研究亦表明,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中国公众中也已形成了具有相当共识性的“新五常”,具体包括爱、诚信、责任、公正和宽容(详见:樊浩,2019)。而这些“德性”,实际上都可以从中国本土伦理以及传统社会思想之中找到其“根基”。

  ②这种行动之所以会在中国社会较为普遍甚或成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行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有意为之这一直接原因之外,更多还是根植于中国文化中内含的“权变”思维,以及受该思维影响的中国人长期形成的行为惯性。而与此紧密相关的是,无论是行动者本身还是与其互动的对象,抑或是社会中的他者,都对这种行动抱持一种较高的宽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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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17:03
4月2日,随着57652次检测车从南充北站5道缓缓驶出,标志着新建汉中至巴中至南充铁路南充至巴中段(以下称"巴南高铁")启动联调联试,进入工程验收关键阶段,为全线早日开通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4-04-03 15:11
为切实织密森林“防火网”各地组织人员巡查防火。
2024-04-03 15:11
2024年3月31日,“知音湖北 遇见浪漫孝感”春赏花活动在湖北省孝感市金卉庄园景区启动。金卉庄园花团锦簇,五彩斑斓花卉竞相绽放。人们穿梭在花海之间,享受明媚春光。
2024-04-02 15:40
2024年3月23日,由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主办的2024秋冬中国国际时装周在北京开幕。
2024-03-26 21:07
3月17日,原创独立设计师品牌SHANG1 BY SHANGYI 2024秋冬系列时装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2024-03-18 16:39
2024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境内的博斯腾湖出现推冰景观。
2024-02-29 18:59
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马街镇钻天坡,盛开的油菜花梯田在初升太阳映照下,勾勒出一幅田园春景图
2024-02-23 10:59
美丽的三亚湾
2024-01-20 17:42
2024年1月1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庐陵文化生态园层林尽染,色彩斑斓,市民徜徉其间,尽享生态之乐。
2024-01-13 19:43
2023年12月26日,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新街镇黄草岭村附近,游客在冬樱花与梯田边游览。
2023-12-26 15:39
2023年12月12日,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第十九届冰雪文化旅游节采冰仪式在高家湖二渠水库进行。仪式主要展示了"头冰"的开采上岸过程。开幕式上还举行迎风旗、祈福词、喝出征酒等仪式。
2023-12-13 16:08
2023年12月13日,河北省正定古城迎来降雪,古城内外银装素裹,犹如一幅淡雅的水墨画,美如画卷。
2023-12-13 15:59
2023年11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国家湿地公园层林尽染,景色迷人。
2023-11-29 15:42
2023年11月28日,江西吉安长塘镇中心小学,老师指导学生剪纸。
2023-11-29 15:42
三角梅原产于巴西,现主要分布在中国、秘鲁、阿根廷、日本、赞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以海南三角梅最为出名。
2023-11-29 11:13
2023年11月23日清晨,朝霞初现,三峡库区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沿江公路G348国道的绝壁岩体上,工人们正在铺设防护网,以防止岩崩和落石。
2023-11-24 15:15
2023年11月23日,黑龙江哈尔滨,哈尔滨站工作人员正在清理站台积雪。
2023-11-23 16:02
2023年11月21日,甘肃敦煌,首趟"敦煌号"铁海联运国际货运班列装载1000吨石棉驶出,经天津港通过铁海联运发往泰国曼谷。
2023-11-21 16:55
2023年11月21日,江苏省如皋市龙游河生态公园,色彩斑斓的树木与一河碧水相应成趣。
2023-11-2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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