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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石家庄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科技创新成果对自然和社会有着越来越深远的影响,人工智能、遗传工程、转基因技术等的发展,使人类越来越认识到科技既可以给人类带来无穷的幸福,也可能带来无尽的灾难。在此背景下,欧洲一些学者提出了“负责任研究与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RRI),旨在使研究和创新与广泛的社会价值相一致,充分满足社会需求与意愿,让公众和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研究和创新领域,以产生符合伦理道德的、可持续的、满足社会需求的研究和创新成果。根据这些学者的愿望,需要重视技术创新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及分配,通过制定责任目标,使研究与创新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可以被追究,从而使其在研究与创新的过程中更具责任感。
近年来,RRI理念被欧洲国家广泛关注,逐渐成为一种创新范式并被很多国家纳入科技政策框架之中。欧盟已明确将RRI理念贯彻于欧盟目前最重要的研发与创新框架计划——欧洲地平线(Horizon Europe),还希望把这一理念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从而建立起全世界的RRI体系。
从根本上说,RRI属于科技伦理的范畴,中国政府一贯重视科技研究与创新领域的伦理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科技创新的落脚点,把惠民、利民、富民、改善民生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向。体现出了我国所倡导的科技创新是与人民和社会需求相一致的。
随着RRI理念在世界范围内逐渐被广泛认可,我国也应该因势利导,重视RRI在我国科技创新领域的运用,不仅要重视研究与创新中的伦理道德,也要强调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及追责,需要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负责任研究与创新体系。
第一,要重视RRI教育体系的建设。在大学教育中,从学生学术生涯的起步阶段就应树立起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价值观,与高校中目前推广的课程思政建设结合起来,培养创新能力强且责任意识强的科技人才,使科技人员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具备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自律性。
第二,建立完善的RRI监督机制。RRI理念重视责任分配与追责,这就需要在研究项目立项之初就制定责任目标,同时做好监督工作,使参与者的责任可以被追究。在监管中也要把握好控制的度,不能因噎废食。创新是有风险的,可能由于认识的有限性不能完全预测出科技成果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能因此就停步不前。在创新项目立项之前要做好预测工作,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做好监督控制工作,不断反思和评价其社会影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调动广大民众参与研究与创新的积极性。RRI需要让公众和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研究和创新领域中,这样才能保证研究与创新的价值符合广泛社会需求。中国目前尚缺少公众参与研究与创新项目并发表意见的平台,这就无法在创新的上游环节体现公众的意志。中国现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应该包括开辟渠道让广大民众参与到研究与创新的监督评价中,这有利于使科学技术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相统一。
第四,积极参与世界RRI体系建设并争取话语权。目前RRI主要是由欧美国家倡导的,其研究体系是基于发达国家视角建立的。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在向建设创新型国家砥砺奋进,需要在世界RRI体系中拥有话语权,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利益。只有通过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RRI体系,在世界上树立起“负责任创新”的大国形象,才能促进我国研究与创新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早日成为创新型强国。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新的创新理念,RRI能为我国的科技创新提供新的思路。但是,中国的创新体系与欧洲国家的创新体系并不完全相同,在资源动员以及市场导向等方面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别,因此,中国不能彻底照搬RRI,而应广泛吸纳“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理念的可取之处,建立和完善属于自己的“负责任研究与创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