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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人们对安全、法治、环境等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强烈,而公共卫生法治建设就是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其对于科学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公民健康权,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四五”时期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抗疫经验,持续推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完善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解决,织密公共卫生法律保护网,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增强法治观念,发挥法治对公共卫生的引领规范作用
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地位、作用、功能、价值等问题的综合认知,是引领公民守法的精神源泉。只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践行法治观念作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才能为全民守法打牢坚实的思想基础。对此,在公共卫生法治建设中需大力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制度环境、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
增强法治观念应当重视宪法思维的领悟和贯彻。我国宪法十分重视对公共安全和公民健康的保护。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保护公民健康的义务。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于2019年底制定出台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出了公民健康权的保障。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更进一步丰富了健康权的享有主体和权利内容,从而更好地为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增强法治观念离不开对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认知和学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迅速启动与公共卫生有关的多部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使得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更加成熟定型,能更好服务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和有效治理。为此,在现实生活中,应借助“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契机,加大公共卫生普法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健康权保护观念和公共卫生法律规范普及覆盖城乡每一个社区。在发挥法治对公共卫生的引领规范作用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创新普法教育方式,通过线上宣传与线下宣讲相结合的方式,结合鲜活的案例素材、丰富的短视频内容、精准的宣传策略,引导全民增强公共卫生法治意识,提高对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把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规范内化为公民的道德自觉,从而让公共卫生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努力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公共卫生领域制定或者修订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为依法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等等。针对疫情暴露出的现有法律中的短板和不足,为更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需从顶层设计出发,构建适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一是应明确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取向。根据《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的规定,实现公共卫生安全的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为此,今后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时,应将这两方面的平衡作为立法的着力点,以人民为中心,优先保障公民权利。二是有必要制定一部权威性高、操作性较强的《紧急状态法》。目前与紧急状态有关的法律如《戒严法(1996年)》《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防洪法(2016年)》等都具有很强的行业性,适用范围也局限于某一领域。为此,通过制定适用于紧急状态领域的专门法律,明确决定和进入紧急状态的机构和程序,明确紧急状态下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的特别职责和权限,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种类和行为界限,将有助于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平战结合的法治体系,实现常态化法治和非常态化法治的统一。三是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升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一方面,通过人大主导立法,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于议事协调机构较多,导致各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交流、反馈和执行不顺畅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协同,进一步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同时加大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财政保障供给,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能力不足的问题。四是为了实现平战结合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军地联动的应急法律体系建设,实现一体响应、协调互通、物资供储机制的建立,解决军地应对疫情中存在的防控专业力量不足、专业设备缺乏等问题。五是国家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尤其应重视基层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借助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东风,将新增医疗资源投入到农村、社区等基层单位,通过人力资源要素的改革吸引医护人员到基层就业,构建城乡均衡的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新格局,增强基层防控能力。
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加强公共卫生的法律监督
责任担当是一种重要而又可贵的精神品质,集中体现了古今中外政治伦理的深刻内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为此,强化全社会的公共卫生法治责任担当,健全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是形成公共卫生法治闭环运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理清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以理顺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适用关系为前提,明确公共卫生相应职权范围和有关要求以及各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具体责任,并对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的条款及时作出修订。同时,在未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应专门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反应等行为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时间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逐一进行细化规定,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其次,推进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效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公共卫生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于不积极落实公共卫生安全主体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严肃问责,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普通公民,应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手段,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例如公民不服从所在地政府依法规定的社区封闭管理措施,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拒绝隔离治疗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公民的其他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行为,如出门不佩戴口罩导致疫情传播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处以刑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此应该互相配合,依法严肃处理。
再次,以法治方式强化公民的责任约束。公民守法是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不论什么时候,公民都应该以守法为先。例如,对于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之际的合同履约行为,公民不得无故违约。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能履行的就应该履行;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民法典(2020年)》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外,还要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模范作用。应通过党内法规建设,将培养和强化领导干部的公共卫生法治意识制度化规范化,以制度促学习,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公共卫生法律知识,践行公共卫生法治的良好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将社会监督贯穿于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始终。以公共卫生的捐赠行为为例,虽然我国《慈善法(2016年)》《红十字会法(2017年)》和《民法典(2020年)》等法律对此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要落实好这些法律制度,还需要借助于广泛而有效的社会监督。为此,有关部门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与曝光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对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捐赠财物等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本文系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机理与制度构建研究”(19AFX0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