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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正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为此,我们必须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全面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只有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才能确保党的建设的正确方向和强大动力,才能为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方面,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前提是必须有好的制度和规则,只有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和规则才是好的制度和规则,才能更好地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断提高党内法规制定水准的关键。另一方面,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内法规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党内法规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提供实践创新;是推进党内法规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的力量源泉。
首先,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必须以党章为根本。党的一切活动只有建立在深刻认识理解党章、全面贯彻落实党章精神的基础之上,才能自觉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是这样。
其次,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必须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活动,既是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又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开展活动。
再次,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必须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和执行力。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我们要善于总结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经验,并将这些经验上升为指导实践的思想理论,为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最后,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形成纠正偏差的机制。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党实行自我革命重要举措,是党完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党推进自我革命的过程中将会面对许多复杂的情况难解的问题,特别是理论上的一些是非问题,实践中的一些模糊问题等,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党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始终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纠正偏差,关键在加快推进机制建设。
二、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适用性。党内法规制定之后不能束之高阁,必须应用于实践,指导实践,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党内法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实践调整党内法规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的灵活性、时效性和实效性。
为了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做好党内法规的解释工作。党内法规解释主要包括:对适用新制定的党内党规的系统解释;为了协调和衔接党内法规而作出的解释;对中央新提出的重要精神及时作出相关解释;针对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理解和适用疑问进行的解释;根据典型性案例对现行党内法规具体运用的解释,等等。我们党一直没有放松过对党内法规的解释工作,但目前党内法规解释工作仍存在进一步扩展的空间。
一方面,要注重从“质”上提高党内法规解释水平。质量是法律解释的生命力,提高党内法规解释水平,关键在解释的质量。要提高党内法规解释的质量必须建立常态化的解释工作机制,将解释工作纳入考核范畴,明确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在克服“重制定、轻解释”的现象。要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现实解释等方法,从理论层面不断提高解释水平,从实践方面不断创新党内法规解释、案例指导实务解释等方法,构建完备的党内法规解释体系。
另一方面,要从“量”上开展系统的党内法规解释。尽管解释不可能具体详尽党内法规所有细节问题,但我们绝不能放弃“量”的积累,对党内法规开展系统的解释必须以一定的“量”为支撑和保障。要根据党内法规在现实中轻重缓急的情形,及时发现党内法规制定中的“盲点”,疏通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堵点”,寻找党内法规全面准确适用的“通点”。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党内法规清理机制制度。党内法规清理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利于带动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工作,是提升党内法规整体质量的重要途径,党内法规清理重在机制制度建设。2019年中共中央出台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三部党内法规,既明确了党内法规中的“立法”问题,又明确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问题,还明确了党内法规执行监督的问题,为我们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清理机制制度提供了标准和指南。
党内法规清理就是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体检”和“健身”的活动,是特定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现行党内法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明确哪些法规可以继续适用,哪些必须修改等,它与党内法规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是紧密相连的。2012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出台,推动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的工作,这次清理工作既让我们了解了“家底”又让我们摸清了“家底”,对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这次摸底也暴露出党内法规整体在适应性、协调性、衔接性、一致性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清理机制制度。
一是要依法依规设置党内法规清理机构。既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又要避免制定主体“自我评判、自我清理”带来的弊端,关键要确保不同党内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关联性。从清理党内法规的全局出发,中央层面应设置专门的党内法规清理机构统筹全国的工作,地方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积极配合,清理工作应集思广益,应保证由制定机关协同相关审查、评估等多部门参与、多方合作进行。
二是要完善党内法规清理机制制度。要按照党内法规清理机制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清理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出台党内法规清理工作文件,明确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度流程、方式方法等。要注重建立党内法规清理工作与备案审查工作、评估工作等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程序性制度规定,明确和细化运行流程等,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通力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要多措并举综合运用多种清理方法。对党内法规的清理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党内法规的具体情况,科学统筹规划好清理工作,有的要集中清理,有的要定期清理,有的要专项清理等,要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好的清理方法,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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