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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围(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
技术革命推动产业以及生产关系的变革。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应用促进了我国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位居世界前列。由此催生大量新的数字职业涌现,为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就业形态对以传统劳动用工为调整对象的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新挑战。与传统用工相比,新就业形态有以下三个主要的差异:生产资料由生产工具、生产场所等转变为数据资源;劳动过程由相对封闭转变为相对开放;企业对从业人员由直接、有形控制转变为间接、隐形控制。这些差异使得新就业形态不能完全适用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平台为了避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降低用工成本,采取去劳动关系化的用工方式,使得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模糊,一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暴露出劳动者欠缺职业伤害保障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的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并将“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的制度手段。未来,应根据我国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机制。
第一,确立均衡发展理念,统筹新业态发展和劳动者保护。在新业态领域,应摒弃平台企业与劳动者“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理念,确立均衡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
一是在强化劳动者基本权利保障的基础上,统筹产业发展的需要。新业态是新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诞生的新兴事物,其不仅事关国内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而且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全球竞争力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对新就业形态的规制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劳动法律法规,应该统筹劳动者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双重需要,平衡劳动者保护水平和平台企业的用工成本负担。针对目前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足,应对其基本权利保障做“加法”,如强化职业伤害保障等。同时根据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和产业发展实际,在保障传统用工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还应对他们的部分权益保障做“减法”,如适度放宽工作时间的限制、优化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等。确立适中的劳动者保护水平,既强化了劳动者保护,又不会过度增加平台企业的用工成本,削弱它们的市场竞争力。
二是综合考虑产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统筹短期需求和长远挑战。从当前平台企业的角度来看,大部分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以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为基础,但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竞争加剧以及我国人口结构的改变,应该在目前以我国劳动力人口规模优势以及低劳动力成本优势为主要依托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新业态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以提升它们的全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目前他们的平均年龄显著低于我国劳动力人口的平均年龄,能够胜任新业态的体力劳动,但是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以及产业升级,他们将面临体力下降以及职业技能需求提升的双重挑战,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在新业态的广泛应用,如自动配送机器人等,该领域未来用工规模可能缩小,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强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提升其就业能力,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要。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方针,强化劳动者基本权利保障。从实践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主要难点和痛点是工作时间过长、职业安全监督难以落实以及职业伤害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缺失。因此,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症下药。
一是根据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完善工作时间立法及其监管机制。一方面,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过程更自主、更开放,可以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他们工作时间以及放松加班的限制,如放松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限制;另一方面,基于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的需要,仍需对他们工作时间予以适当限制。依托劳动监察部门建立劳动者在不同平台工作时间的综合监管机制,按照上线时间和实际接单时间分别设定相应的限制性标准。此外,设定劳动者接单时间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过调整用工成本来督促平台落实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限制性规定。
二是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细化平台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全过程的职业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将平台经济纳入适用范围,应该督促平台细化管理规程。劳动者入职上岗前,平台企业负有职业安全培训、生产工具以及安全设备的配备及其检查职责;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平台企业负有定期培训以及检查和督促其遵守职业安全规程的职责;当劳动者违反职业安全规定的,平台企业可以依法予以惩戒,并且将劳动者的违规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平台的管理评价依据。
三是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险制度。统一不同地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模式,减少制度的地区差异。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采取平台强制参保和单独参保模式,并且根据新就业形态的行业特点以及用工风险确定保费费率、征缴以及职业伤害申报认定机制,如依托平台实现参保、缴费以及待遇申领的数字化、便捷化,按单核定保费,并且根据平台以及劳动者个人的遵守职业安全规定的情况建立保费浮动机制,通过保费变化引导平台和劳动者遵守职业安全规程,尤其是引导平台优化劳动者绩效和薪酬确定机制,避免畸形的工作锦标机制。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则分别处理,如允许劳动者参加居民养老和居民医疗保险等。
第三,坚持多元协同策略,将平台作为制度落地的主抓手。新业态的发展涉及政府、平台、劳动者及其工会等多个主体,应该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在充分发挥各个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将平台作为落实、落细的主抓手。
一是平台企业承担配合公共管理的职责。平台企业通常规模较大,具有行业垄断的特点,它们的治理不单影响企业微观个体,而且能够影响行业中观以及产业宏观。因此,平台应承担与其行业地位相符的公共管理职责。平台以及劳动者数据是劳动用工监管的重要依据,如就业规模、工作时长、报酬水平等,平台应该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必要的数据共享,并按照要求通过平台来落实监管要求,如根据在线和接单时间限制,设置强制离线。此外,平台应该根据便利原则和监管需要在平台中整合部分的公共管理功能和板块,开放相应的端口给劳动行政部门,如设置职业伤害保险参保、申报以及待遇申领的板块。此外,将平台劳动者权利保障情况及其配合履行相关公共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指标并适当提高其权重,通过扩大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来引导平台履行相关责任。
二是加强平台算法的治理。应该将平台算法作为规章制度,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劳动者代表或者工会参与算法规则的制定和变更程序,对包括工作绩效及其薪酬标准等算法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以防止平台滥用算法权力制定不合理的绩效指标侵害劳动者权益。明确平台向劳动者负有算法公开以及解释说明的义务,使得劳动者能够清晰了解算法规则的含义及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以避免算法黑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