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杨朝霞(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高翔(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生态文明建设与管理博士生)
2023年8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依据,积极回应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确立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原则,有利于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力司法保障。
环境法具有典型的科技性特征,制定司法解释无疑也应以科学事理为基础和依据。根据环境学和生态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环境污染对生态的破坏和影响通常体现在三个层次:生态系统、生态空间和生态要素。一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例如,苏北浅滩的畜禽粪便污染造成青岛的浒苔绿潮,构成对当地水生生态系统的破坏。二是对生态空间的破坏。例如,非法采煤污染构成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破坏。三是对生态要素的破坏。例如,在广东三家镍企业将工业废渣倾倒在沿海湿地,导致大面积红树林受损死亡。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在认识论上没有全面意识到环境污染对生态的危害,仅在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就污染环境罪中的生态保护问题做了规定。《解释》的最大亮点是,在认识论上打破了“环境”和“生态”的二元分立格局,在方法论上打通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任督二脉,从生态保护的新视角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了污染环境罪刑法生态化的又一重大飞跃。
回望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最突出的特征是刑法生态化获得了迅猛发展,绿色越来越成为中国刑法足以耀眼全球的一抹亮色。最根本的进步在于拓展了保护对象和保护法益:不仅从“环境”和“资源”逐步拓宽到了“生态”,而且“生态”的内涵和外延还不断得到了扩大和深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拓宽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的路径,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解释》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打通“科学”(例如该如何理解环境和生态的关系)和“法学”(例如该怎样把握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的隔阂,有利于通过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和严厉制裁,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下一步,我们要深刻领悟、全面贯彻设立全国生态日的精神,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释放和发挥司法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