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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庆瑜(河北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马雁教授的新著《环境健康的法权认知论与保护规范适用研究》,结合德国学者尼克拉斯·卢曼的融贯系统理论,针对我国环境与健康法律规制领域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析。与法教义学不同,系统论法学是一种外部观察的视角,也是一种区分理论,即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区分,因此更能深入厘清环境与健康法学的实践性等问题,即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救济,具有双阶视角的优势,尤其在解决生态环境与健康损害等新问题上,做到公法私法的统筹与有机协同。
新型的生态损害突破了私益侵害的范畴,不能通过传统的侵权法进行有效救济,对侵权行为法理论形成一定挑战。对此,生态环境容量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环境人格权救济体系等制度设置需求呼之欲出。为满足生态损害救济的法律依据和法权基础要求,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损害赔偿的制度探索也在推进。马雁教授的这本学术专著,力求从法律认知论与生态法认知逻辑的角度,提出建设性的观点。
当前,生态损害的法理认知及司法实践受到广泛关注,在私法救济缺乏方法,公法救济有待系统化和完善的现实背景下,需要重构生态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在即,通过“生态环境责任”专编等体例,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统筹安排和系统规定,成为迫切需求。该书对以上相关理论和现实问题做了一定的回应。理论层面,生态法与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差异,后者认为环境只是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反射利益,因此人对自然只是人对人的间接义务反射,环境的法律权利无法确定。生态法的立法规范价值则与之相反,将人与自然对立的二元论转为整体论、系统论,强调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协调一致,并突破代际的界限。其次,生态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其他权益,环境与健康即其他权益。生态法的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之问的关系,维护生态平衡,从而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该著作提出整体理论,在本体论层面强调事物的系统性与复杂性,通过整体把握事物本质,在认识论层面强调组织性、因果性和多线性,并批判了还原论分解部分的研究方式,这也是目前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领域,包括环境风险预防责任认定和生态损害责任厘定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实践中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的部分机制,逻辑上秉持还原论,分段落实责任、增强问责灵活性及效率的同时,也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法律后果不确定和机制创新功能发挥有限以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府际合作治理、利益协调等问题。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也因上述现实导致法定责任模糊和补偿效果不明。
从理论逻辑和实践效果看,生态责任的公法模式普遍优于私法模式。因此,该著作着眼于改进和融入保护规范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公法救济路径,这也是对待生态损害赔偿条款私法预设的基础和应然方向。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环境功能的减损,不同于传统民事领域的对人的损害,损害填补包括了对受损环境的修复,实现污染者付费和损害担责,兼具公、私法双重因素。在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交融的法治背景下,生态损害赔偿的制度依据、预防机制、主体和诉讼请求途径等,需要侵权责任法扩张及保持限度,发展公私法环境权理论,认可环保组织对生态环境具有民事权益,由此打通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瓶颈。
法治是化解环境与健康风险的重要保障。风险社会的环境与健康问题的特点是后果不可预测,因此法律的预防作用有限,但环境风险又存在发生概率及扩大化可能,所以,当下决策也具有未知风险即具有未来发生损失的可能。这是社会复杂性产生“去界分化”的混合风险类型决定的,需要建全环境与健康关系中的法律功能。可诉性问题则需要在实证法上,将价值命题转化为法律概念精确、规则结构完整和内容确定的可适用命题,落实环境与健康公益救济的目标。该书作者认为,整体论强调生态环境的整体需求并被定义为其法律功能,是法律系统对社会环境的回应并反身引起法律系统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法律系统自身的程序选择,因此不会引发环境法律的根本改变,只是强调学科融合与系统的功能导向。流域保护立法中的整体治理,即为破除职权部门划分的分散方式,以流域生态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的整体发展为导向,以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功能发挥为前提,强调部门法、公私法的合作。厘清是用益权的依据不充分,还是物权与用益权的关系问题,改变环境法学的封闭性,也能够适应对新兴法律现象的合理解释。
人与自然和谐是生态文明的本质,对于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高品质的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环境成为法律客体后,其法律含义不断扩展。除了环境要素本身,也包含了环境条件、自然资源及动态的、系统化的生态平衡系统。从法学研究角度对生态损害概念的界定开始,即显示了这种趋势,虽然责任构成及救济方式尚在理论探讨中。
生态损害的内涵,一种认为民事主体违反法定生态义务而导致财产、人身、精神和生态权益的损害,例如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危害环境的活动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洛迦诺公约》,按照民事侵权责任原理界定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损害,未能体现生态损害的特性,私法曾尝试在侵权法中扩张损害的概念,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法,但因争议较大而搁置;另一种认为生态损害是环境侵害行为导致的自然环境损害。这两种生态损害的内涵均难以精确,现行法律多以预防、治理结合的行政手段规制生态损害,落实原因者付费原则,无论是环境税还是行政命令。
基于历史原因和环境问题跨学科的特点,环境规范分散,缺乏对管理对象的同质化分类,呈现碎片化特点,表现为立法冗余、规范冲突和行政裁量扩张等,为使环境治理契合法治轨道,编纂环境法典非常必要。以“常法”方式的形式编纂务实道路,更有助于提升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并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公共参与原则,生态互助互济及不倒退原则等,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环境问题复杂,确定环境法典化范围时,需要打破部门壁垒,该著作从公法私法的立法协同、执法和司法保障等角度,结合以上现实问题,针对相关法律碎片化、冗余化和规范冲突的问题,回应请求权启动下的环境损害救济转型与公法救济担保,结合归属效能理论的客观法趋势,完善环境健康的公法请求权理论及规范构造,以反身法与系统法等理论基础,论证环境健康规范保护之合理与必要,提出多个不同法律规范同一事项的协调机制,规范冲突导致行政裁量权增加的克服措施等,与环境法典的目标设置契合。环境法典化是规范化、体系化、精细化的选择,透过法典化,环境法规范被纳入统一体系,生态时代的环境基本原则、概念、制度和程序被梳理、简化和明确,具体规范也找准各适用条件,相关义务和责任条款得到进一步增强。
总体而言,这是一本能够针对新问题,提出一些新思路和新概念的学术著作,作者着力不少,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能够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环境健康法律问题,体现理论张力和辐射力,又能回应法律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资料详备,体现作者的认真勤奋、踏实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