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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峰(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北京工业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杨璟(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是构建和维系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如果大量社会问题不能被妥善解决,就会造成社会矛盾凸显、纷争不断、冲突激化,社会生活也会日益陷入混乱状态,从而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社会治理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秩序问题,深刻把握社会秩序的特点和规律,预防社会陷入无序或失序状态。
社会秩序陷阱存在的原因
社会秩序具有复杂的内涵,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社会思想史上,社会秩序被规定为活动机制、顺序、次序、规律、结构、制度、模式等,但社会思想家们普遍认为社会秩序具有规则性、稳定性、均衡性、协调性、统一性、连续性等不同属性,并将其与混乱、争议、纠纷和犯罪、社会动荡、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问题、无政府社会状态以及随机性、偶然性等范畴所指涉的性质和状态相对应。由此,社会秩序成为描述和概括社会运行和发展状况的重要范畴,社会秩序状况可以表征社会治理的力度、效度等特征。
社会治理本质上是追求社会有序运行的复杂性过程。在社会治理的语境下,所谓秩序陷阱或社会秩序陷阱,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运行暂时表面上呈现为常态,无反常或较少反常现象发生,或反常现象未被发现,从而导致社会治理主体作出错误判断,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治理举措以防止社会陷入无序或失序状态。社会秩序陷阱之所以存在或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由于社会生活具有整体性、变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社会治理主体难以及时、准确、完整地把握社会运行状况。并且,社会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下,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社会主体对社会运行状况会产生不同的认知和评价,这更增加了社会治理中认识和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难度。
其二,社会生活是在无数具有自身意志、情感、认知以及利益追求等丰富个性因素的社会主体所从事的交往活动中生成的,矛盾和问题在所难免。虽然社会生活中具有各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但社会主体对于制度的遵从呈现出复杂状况,未必能在制度的协调和约束下形成一致的行动。偶然性个性化的社会事件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处理,就可能导致后续消极效应不断扩大。
其三,在加速实现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生活各领域急剧变化。科技创新和生产方式加速演进,促使社会结构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社会问题增多,复杂性增强,对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方式的及时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出新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客观上导致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化。
跨越秩序陷阱需把握的重点
上述这些主客观原因,易使社会治理主体难以把握社会运行和社会秩序的实际情况与发展趋向,从而陷入秩序陷阱。除了以上一般意义上的原因外,在当代中国,社会秩序陷阱之所以存在并理应引起高度重视,是因为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特殊的发展阶段。这种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当代中国在“时空压缩”中实现了双重转型,即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转变,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制度体系更加严密,即使遭遇疫情防控等重大挑战,社会发展仍延续了长期稳定的奇迹,但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实践条件特别是外在环境的变化,仍需要高度重视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问题。
其次,当代中国在实现双重转型中伴随着社会全面而深刻的改革,使社会制度体系和人际交往关系在不同意义上处于变革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改革的规划性和系统性等显著增强,但改革毕竟是涉及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社会变革,况且我们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往往牵一发动全身,难度不断加大,这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防范化解由此可能产生的对社会秩序的各种冲击。
最后,当代中国在对外开放中全面而主动地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同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生态、国家安全等各方面受到全球化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上述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特殊性,使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多变,社会运行中的问题一旦出现,则传播性更强、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大,所造成的消极后果也会更为严重。新冠疫情所带来的冲击给我们以深刻启示。如果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阶段的这些特殊性,就难以采取恰当的方式应对社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也就更容易陷入秩序陷阱。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长期探索社会治理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和强调“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既包含了相对于过去而言更加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又包含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强调了构建共同体的方法论原则和根本目标,抓住了超越社会秩序陷阱的社会治理的关键。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只有抓住制度和机制这一“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治理要素,同时不断强化社会治理主体能力,既继承和汲取“枫桥经验”,又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才能带动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以整体性或体系化的方式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只要我们不断强化风险意识,自觉实现社会治理主体与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良性互动,也就是说,在科学运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社会治理制度要素;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不断提升社会治理主体的综合素质,凝聚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的力量,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我们就一定能在最大程度上跨越各种社会秩序陷阱。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正义共识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与实现研究”(20BKS08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