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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政务数据应用中的用户权利保护亟待研究。当前政务数据治理存在三大制度性困境:一是治理目标偏重效率导致权利保护边缘化,二是责任主体模糊引发监管缺失,三是算法黑箱削弱决策透明度。政务数据侵权的主要表现,包括超范围采集、流转不透明、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应以《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为基础完善权利救济机制,通过法治化手段平衡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在信息化和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政务数据应用规模持续扩大,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公共服务的重要支撑。2025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政务数据的共享与利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框架,旨在通过数据共享促进政府效能提升和社会服务优化。然而,随着政务数据应用的不断深入,个人数据(用户)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制约数字政府建设法治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政务数据应用的现状与挑战
当前,政务数据应用已渗透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从政策制定到公共服务,从城市管理到社会治理,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持。政务数据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然而,政务数据应用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数据权利保护问题却日益严峻。一方面,政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如不加以保护,极易引发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政务数据应用中的权力与责任关系复杂,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侵权行为频发且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个人数据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知情权、同意权、拒绝权等。在政务数据应用中,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不仅关乎公民个人隐私的安全,更关系到公民对政府信任的维护和社会稳定的保障。因此,加强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不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政务数据侵权表现
在政务数据的采集环节,部分政务APP存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这些APP往往以提供服务为由,要求用户授权采集大量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住址等敏感数据。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往往无法有效控制数据采集的范围,导致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和滥用。
在数据处理环节,政务数据共享项目往往未向用户提供明确的数据流转信息。政务数据在跨部门共享或向第三方机构提供时,缺乏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用户无法追踪数据的去向和用途。这种数据流转的不透明性,不仅削弱了用户的知情权,也为数据滥用和隐私泄露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数据使用环节,部分政务数据应用场景未设置用户退出机制。一旦用户授权了数据的使用,即使后续不再需要该服务或担心数据被滥用,也难以行使拒绝权来撤销授权。这种缺乏退出机制的情况,使得用户在数据使用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务数据治理的制度难点与成因分析
基于政务数据治理的核心目标、责任主体划分及算法技术应用特性,可以提炼出三大制度难点,以科学梳理当前问题。
治理目标视角下的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不足。政府治理侧重于数据资源聚集和应用效率,导致个人数据权利保护被边缘化。《条例》虽对依法共享和信息保护提出要求,但行政程序和权利保障机制尚需完善。现行体制多依赖行业自律,缺少法律强制力支撑,个人用户在行政维权中处于弱势,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础亟须强化。
责任归属视角下的政务数据监管缺失。政务数据采集虽由政府主导,但数据处理多由国有企业或科技公司外包承担,导致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条例》强调“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但对外包及第三方监管尚不完善,公共数据商业化和风险转嫁问题突出,监管盲区亟须填补,加强外包机构合规管理与责任追溯。
技术透明度视角下的算法决策困境。政府运用算法开展风险控制与信用评估,决策机制多处于“技术黑箱”,缺乏必要的模型公开、数据审计和责任追责。《条例》虽提出数据安全影响评估等要求,但针对算法可解释性和审查的具体规范尚缺,公众难以质疑算法结果,合法权益维护面临挑战。
政策建议与路径构建
为回应政务数据权利保护不足与治理难题,试提出三大路径完善现代数据治理体系:
强化数据处理合法性与风险前置管控。推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建立跨部门及公众参与的独立评估机制,重点审查数据采集合法性与必要性,严格控制采集范围,防止敏感信息滥用。政务平台应公开隐私政策和用途说明,强化数据脱敏、多层次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切实降低个人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引入系统化审计机制,采用可解释人工智能技术,提高算法透明度,确保公众和监管部门有效监督。
明确责任边界,完善权利救济与监督机制。依据《条例》第十条,建议明确政府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主体责任,强化其行政程序义务,如公开告知、用户参与和申诉保障。同时细化外包机构及第三方平台的合规义务和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权责边界。推动建立多层次、协同高效的行政监管体系,加强对数据处理全过程的行政监督,堵塞监管盲区。
推进共享安全与公众参与,强化伦理建设。建议建立详尽的政务数据调用日志与溯源机制,借鉴欧盟GDPR及英国ICO等国际先进经验,对允许共享的数据(白名单)和禁止共享或限制共享的数据(黑名单)进行明确分类,规范跨域数据共享,防范滥用。此外,加强数据伦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夯实政务数据治理的公众信任基础。
结语
结合当前政务数据应用中边界模糊、监管不足与权利保障缺失等问题,构建系统完备、可执行的用户权利保护机制已成为制度完善关键。应以《条例》为法治基础,细化数据采集与处理规范,健全全流程评估与问责体系,提升透明度与可追溯性。同时强化责任划分,完善用户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行使机制,畅通低门槛救济路径。并推动公众参与数据伦理建设,增强治理公信力。唯有在法治引领下实现权责对称与安全共享,方能夯实数字政府发展的制度根基。
(执笔:许娟、林镇阳、杜乐、张志强;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24ZDA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