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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慧(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郑港澳(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特聘研究员)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贡献、技术创新、就业吸纳等方面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强大生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强化法治保障,是助推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到落地实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的生动实践,也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治化的制度框架。
坚持立法先行,给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有效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以基础性法律明确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其他法规、规章及文件细化落实基础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能从根源上打消民营企业的种种顾虑,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让民营企业大显身手。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其中,并且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这既是积极响应强化法治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律价值,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构建系统、协同、动态的法律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细化落实基础法。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全面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规范体系,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效落地落细。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已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建设的政策性文件,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社会信用建设进一步深化;第四次修改后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发布,行业限制得以放宽等。一些涉及科技创新、投融资促进、企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仍在继续推进。
二要清理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消除隐性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和具体条款上存在交叉和衔接,基于法律的统一性和系统性的考量,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开展修订及完善工作,以保障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协调统一,并切实具备可操作的实践价值。同时还需重点审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下位法,是否存在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和原则相冲突的条款,对发现的不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的,按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废除;对于正在制定的政策文件,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根本遵循,聚焦公平竞争、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要强化司法解释的精准性与导向性,提供方向指引。加快出台配套司法解释,细化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将“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等转化为具体裁判规则。通过系统性司法解释完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配套法律,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治理水平,促进其可持续发展。采取动态解释与案例指导结合,定期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的方式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护航民营企业稳健前行。
规范涉企执法,为民营企业注入“强心剂”
行政执法是政府部门依法履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规范涉企执法,防范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才能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振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
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涉企执法,可从三方面着力:其一,严格执法程序,压缩随意执法空间。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全面落实执法信息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并通过执法信息平台实时备案,增强执法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畅通申诉渠道,依法保障被监管企业申诉的权利。
其二,优化执法方式,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开展智慧监管,提高涉企执法监管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执法措施,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严防执法“一刀切”“以罚代管”的现象,帮助企业破解困难,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其三,强化执法监督,构建多方位监督体系。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贯通各类监督方式形成合力。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领域执法案例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地方政府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创新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尤其是强化数字技术运用,对信息系统中反映的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优化司法服务,为民营企业铺好“安心路”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营商环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治环境是否稳定、公正、透明。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公正高效地处理涉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稳定发展预期,民营企业才会愿意扎根发展。优化司法服务,为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扫清障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兼顾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形式的保护力度,并细化产权界定规则。同时对行业内新出现的数字产权、数字权益等,及时出台司法指导意见,保障企业在新经济领域的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在审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既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是企业“内政”,也不能过度插手企业自主经营。要做到宽严相济,秉持审慎态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考究本质的法律关系,从而准确区分正常的经济活动与犯罪行为。
二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善意文明理念强调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个案的执行措施要“量体裁衣”,因案施策。一方面,要提高执行威慑力,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加快执行终结力度,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灵活执行,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权益的影响。
三要完善涉企纠纷的多元、高效化解机制。持续优化诉讼服务质效,切实为涉诉企业提供便利。搭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诉讼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化解涉企纠纷中的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打造为集法律维权服务、矛盾化解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