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陈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李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
2025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明确提出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支柱产业”。这一战略导向不仅体现了国家对高质量发展的谋划统筹,也为新兴产业指明了前进方向。
当前,我国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已取得显著成就,在全球市场占据优势地位。如光伏组件全球市场份额超过八成,动力电池装机量占全球六成以上,平台经济的体量规模以及质量也稳居世界前列。这些成就得益于政策扶持、技术创新和市场驱动的合力。然而,在辉煌成绩的背后,新兴产业“内卷”现象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障碍。要扭转这一局面,亟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严格执法手段,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推动新兴产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跃升”转型。
新兴产业深陷“内卷”困境
新兴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经济板块,是技术进步、模式创新与管理优化的前沿阵地。然而,以价格战为典型特征的新兴产业“内卷”现象,却呈现出一种系统性、结构性的困境。
具体而言,它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价格竞争的过度化。部分企业依赖低价手段获取市场份额,导致行业陷入“以价换量”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往往牺牲长期利益追求短期销量。例如,有的企业通过大幅降价抢占订单,导致供应链紧张、质量隐患上升,研发投入被压缩,技术进步受到抑制,产品趋同化严重,最终造成产业整体陷入低水平均衡。
第二,资源错配与重复建设。在资本和政策驱动下,部分产业出现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投资,引发产能过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GDP增长,通过补贴推动大量同质化项目上马,导致产能利用率不高,大量闲置产能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加剧了环境压力。这种错配进一步削弱了产业的抗风险能力,在全球供应链波动时,企业更容易陷入被动。
第三,发展质量下行与逆向淘汰。部分企业通过降低产品质量、削减用工标准和规避社会责任来压缩成本,从而在短期内获取市场优势。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一些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操控价格,实施“大数据杀熟”,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同时,也挤压了注重用户体验的创新型企业。逆向淘汰的后果是,整个产业生态趋于脆弱,优质企业难以脱颖而出。
第四,创新与人才的挤出效应。由于长期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企业难以保持稳定的研发投入,高端人才流失严重、原创性技术研发乏力,从而导致产业在全球技术竞争中逐渐丧失优势。
新兴产业“内卷”的实质,是低水平竞争取代高质量竞争,其根源在于市场机制和制度安排未能有效引导资源流向技术进步与价值创造,偏离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
治理困境背后的法治短板
产业内卷的治理离不开法治。尽管我国已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竞争法律框架,但面对新兴产业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现行制度仍存在明显短板,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执法碎片化和监管协调不足等方面,制约了治理实效。
立法层面,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应对平台经济“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等新型竞争行为时规制不足。例如,在有的产业链中,纵向限制(如上游供应商对下游企业的独家协议)、标准滥用(如专利池的垄断)和地域分割(如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由于认定标准不明、取证困难,往往难以及时规制。同时,新兴产业的技术迭代迅速,现行法条难以覆盖如“零和博弈”式的补贴竞争或“灰色地带”的数据共享滥用。
执法层面,不同地区和层级的执法机构对同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存在差异,削弱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企业由此产生“法不责众”的心态,进一步助长了违规行为。此外,新兴产业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责交叉、协调不足,导致监管出现盲区。
以法治护航健康竞争新生态
破解产业内卷问题,必须依托法治手段,系统完善竞争治理体系,重点在于“立法更精细、执法更统一、监管更协同、处罚更有力、激励更有效”。
第一,立法更精细。应尽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修订,增加对新兴产业特殊性和创新逻辑的回应。对“低于成本销售”的认定,应结合研发投入比例、行业平均成本和盈利模式综合考量,避免“一刀切”。例如,可引入“动态成本模型”,考虑技术迭代周期和外部因素。对于“算法合谋”“数据壁垒”“自我优待”等新型行为,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定义,并制定配套细则。
第二,执法更统一。应出台全国统一的执法指南和案例库,并通过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可建设全国“新兴产业竞争案例数据库”,收集典型案例,为企业划定合规边界。在重点产业园区设立专业执法团队,配备复合型人才(如法律专家和技术分析师),并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进行市场动态监测,实现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第三,监管更协同。地方政府应避免恶性补贴竞争,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协会可在政府指导下制定自律公约和技术标准,对潜在风险行为提前预警。这种协同监管还能与国际接轨,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竞争规则互认,提升中国产业的全球影响力。
第四,处罚更有力。应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引入“全球营业额罚款制”,对情节严重者采取市场禁入、吊销资质等措施,必要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个人刑责,从而形成强大威慑,避免企业“以罚代管”。同时完善民事公益诉讼机制,赋予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提起诉讼的权利,形成多维度的威慑。
第五,激励更有效。应对研发合作、标准共建等创新导向行为设立“安全港条款”,明确合规边界,减轻企业创新的负担和顾虑。对于促进创新和效率提升的并购,应以创新价值作为审查核心,而非单纯市场份额,从而正向激励优质企业,逐步逆转“内卷”态势。上述措施的实施,需要多方合力,包括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共同参与。
科技创新的广阔前景,终将属于那些依托效率与创新实现发展的企业。只有让法治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保障,我国新兴产业才能突破低水平竞争的困境,真正成长为支撑未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兴支柱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