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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双(应急管理大学[筹]应急与国家安全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近期我国平台经济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2025年6月底,国务院发布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税务总局制发相关配套公告,着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7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施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直指收费“不透明、不合理”等痛点,明确要求平台收费必须坚守“公平、合法、诚信”三条底线。《规定》与《指南》为新形势下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描绘了清晰蓝图,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规定》通过细化报送义务、优化报送流程、强化责任约束,既提升了税收监管效能,又兼顾了平台与经营者的实际需求,为平台经济构建了透明、公平、可预期的税收治理框架,在有效打击偷逃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的同时,切实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健康发展,有助于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政策目标。
《指南》则系统性地回应了当前网络交易平台收费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内容主要围绕透明度、公平性和合规管理三大原则展开,通过规范定价行为、强化平台责任、保障经营者权益、构建协同治理体系,为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它不仅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为数字时代下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探索提供了实践样本。其分别从经营收费行为和涉税信息监管两个关键维度入手,共同构成了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组合拳”。
《规定》重在对外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保障国家税收公平;《指南》重在对内规范经营,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二者相辅相成,引导平台企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发展”,构建一个透明、公平、可预期且具有活力的平台经济新生态。
与此同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从正面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完善了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
综合来看,近年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市场竞争领域不断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前述《规定》《指南》协同发力,通过划定红线、压实责任、明确罚则,保护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活力、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一是覆盖范围“全”:实现了对平台经济生命周期的闭环监管。《指南》通过指引平台建立内部合规制度,从事前审核、风险识别等方面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营过程中,明确划出竞争行为的“红线”与“禁区”,对正在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事中约束和制止。《规定》及各项罚则通过信息报送加强事后监管追溯能力,并利用清晰的行政处罚条款(如罚款、停业整顿)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后惩戒。
二是规制对象“准”:精准地平衡了各方权责利。对平台经营者,既明确了其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报送信息、审查合规、维护公平竞争),也通过《指南》等为其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路径,引导其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合规”。对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极大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合理收费、强制降价、大数据杀熟、拖欠账款、恶意封禁等行为的侵害,获得了更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消费者,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终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其能享受到更优质、更多元、更诚信的产品与服务。
三是治理手段“新”:回应了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征。法规直指平台经济的核心要素——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明确将这些新型手段纳入监管范畴,禁止其被用于实施不正当竞争,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四是最终目标“明”:致力于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套“组合拳”的最终目的绝非抑制创新,而是通过“规范”来促“发展”。将竞争从“资本补贴”的低水平内耗,引导至“技术创新”、“服务升级”和“生态繁荣”的高质量发展轨道上。
综上所述,《指南》《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编织了一张严密而科学的法治之网,从内部经营合规、外部税收公平和市场竞争秩序三大支柱出发,为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主体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和有力的保护,为我国平台经济长期繁荣健康发展提供了稳固的法治保障。
我国新业态劳动者规模已突破两亿人,他们活跃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务、知识技能、医疗分享等多个领域,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化监管不是限制发展,而是为平台经济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更稳定的预期、更公平的环境。只有在新兴业态发展初期就注入法治基因,才能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困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让平台经济真正成为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引擎。